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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第24届学术年会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1-09-16

“香江学者计划”实施细则(暂行)

  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将初选人员名单通知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并通知初选人员与港方合作导师联系。

  4.京港学术交流中心负责组织港方导师和培养单位对候选人进行终审,并上报香港学者协会拟定“计划”终选人员名单;同时将结果函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上报港方拟定的“计划”终选人员名单,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定通过后,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发文通知香港学者协会和内地有关单位。

  四、人员管理

  (一)“计划”获资助人员须在接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下发的终选通知后6个月内赴港报到,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内地派出单位(即推荐单位,下同)负责在“计划”获资助人员赴港前及结束研究工作时为其在内地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并在其在港研究期间保管其户口和人事档案;承担转拨内地资助经费、签署协议、收缴和返还保证金及违约处理等工作。

  (三)港方培养单位负责与“计划”获资助人员签署协议,依照协议对“计划”获资助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并落实“计划”获资助人员在港经费、协助购买医疗保险等事宜。

  (四)港方培养单位应按年度对“计划”获资助人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计入考核表(附1)。对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行与港方培养单位所签协议的人员,港方培养单位需向京港学术交流中心提交撤销其“计划”资助资格的报告,京港学术交流中心确认后函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据此向内地派出单位下发撤销其“计划”资助资格的通知,并在其回内地后按照退站人员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五)“计划”获资助人员结束研究工作须撰写项目研究报告。在其结束研究工作后,港方培养单位需将其考核表和项目研究报告一并提交给内地派出单位。

  (六)港方培养单位在“计划”获资助人员研究工作结束时,为其出具研究工作结束的证明。“计划”获资助人员须持该证明在2个月内回内地派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七)“计划”获资助人员须在研究工作结束后回内地工作2年。

  (八)如因项目所需,“计划”获资助人员需要延长研究时间,港方培养单位需向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备案,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通知内地派出单位。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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