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院士章程(08年10月全体院士修订)
第六章 学 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程科学技术的类别和需要,设立若干学部。
院士按其专业,固定参加一个学部的活动,也可应邀或根据自己的兴趣参加其他学部的有关活动(工程管理学部的首批院士除外,为跨学部的院士)。
学部的全体院士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部的设置与调整由院士大会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达到或超过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获得赞同票达到或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三分之二时,可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部全体院士会议选举11至15名常务委员,组成学部常务委员会,负责本学部工作和主持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学部常务委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学部常务委员会每次换届至少应更换三分之一的成员。
学部常务委员会从本学部常务委员中,推选学部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必要时可设常务副主任。
学部常务委员和主任、副主任,由主席团批准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部的职能和任务
1.根据工程院的职能和任务,结合本学部特点,组织院士开展咨询、评议工作,提出报告和建议;
2.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组织对重要工程科学技术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发展动态和研究报告;
3.接受委托,组织对相关工程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调研、评议和咨询;
4.开展学术活动,举行学术会议;
5.组织院士增选工作;
6.在学部全体院士会议上,审议学部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学部内可设立专业组。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工程院某一方面的工作,设立跨学部的专门委员会,组织研究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相关事项、承担主席团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成员由院常务会议和各学部推荐的相关院士、专家组成,由主席团批准任职。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
第八章 出 版 物
第三十条 编辑出版反映和介绍有特点的科学技术进展与成就的出版物;编印院及学部组织的有关咨询建议、研究报告等。
第九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院的经费来源由国家拨款,也接受国内外组织、团体及个人捐赠。
第三十二条 工程院实行一级财务核算,每年度向国家财政管理部门报预决算。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中、外知名人士,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院士大会、主席团会议及各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学部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人数超过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为法定人数,可作决议;决议在付诸表决时,以超过参加表决院士人数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包括与会表决和使用传真、信函等方式表决)。
第三十五条 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由主席团批准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中国工程院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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