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院士章程(08年10月全体院士修订)
第三章 外 籍 院 士
第十三条 具有很高的工程科学技术水平和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贡献或在促进我国工程科学技术界国际交往方面有重要作用的外国籍专家、学者,可被提名并当选为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以下简称外籍院士)。
第十四条 外籍院士增选与国内院士增选同期进行。外籍院士候选人,必须获得不少于五位院士的提名。每次增选,每位院士至多可提两名候选人。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由院主席团经过讨论并实行无记名投票确定。外籍院士由全体院士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达到或超过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获得赞同票达到或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三分之二者当选。
第十五条 外籍院士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和本院工作有建议权;可应邀出席本院及学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可获得本院赠送的出版物。外籍院士不参加选举活动。
第十六条 外籍院士如取得了中国国籍,可转为本院院士,并享有同等义务、权利及有关待遇。
第四章 院士大会
第十七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是中国工程院的最高权力机关。院士大会每逢公历双年份6月举行。
第十八条 院士大会的职能
1.审议并批准工程院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订《中国工程院章程》;
3.决定学部的设置与调整;
4.选举院长、副院长及若干名主席团成员;
5.开展学术活动,讨论重大工程科学技术问题;
6.讨论、审议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提出的其它议题和议案。
第五章 常设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是中国工程院主席团(简称主席团)。主席团由院长、副院长、当然成员、各学部主任和若干名经院士大会直接选举的成员组成。院长为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
经院士大会直接选举的主席团成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每次至少应更换其中二分之一的人数。
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主席团顾问。顾问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的职能
1.决定召开并主持院士大会;
2.审议并决定院士大会议程和议案;
3.决定聘请主席团顾问;
4.审定学部名称及其相应的学科归属;
5.批准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主任、副主任任职;
6.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7.决定增选院士的名额,审议、批准院士选举结果;
8.讨论并投票表决确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
9.审查和批准撤销院士称号的决定;
10.讨论并通过工程院发展规划、工作纲要及经费预决算报告;
11.根据需要,决定设立跨学部的常设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
12.院士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能。
第二十一条 工程院设立院常务会议制度,研究、贯彻和执行院士大会及主席团会议的决议和决定。院常务会议由院长主持,副院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必要时请学部主任出席。院常务会议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院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院长为法定代表人。工程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负责全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副院长由院士大会在本院院士中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院长、副院长离任后,可在主席团内任一届当然成员。
工程院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院长、副院长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院内办事机构的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可由非院士担任,由院长提名,经主席团通过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主席团会议。
工程院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承办日常工作。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可设立二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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