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改革中等职业学校用人制度,依法完善教师聘任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凡在中等职业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要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将具备教师资格的优秀人员补充进来,将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调整出教师队伍。
中等职业学校要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加强聘任和聘后管理,积极推进教师聘任制。实行评聘结合,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管理,逐步实现教师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要加强对教师履职考核,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考核制度。要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制度。
8.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社会地位和待遇。要完善教师职务等级工资制,逐步建立适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性质和岗位特点的工资制度,进一步完善教师津贴制度,制定向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倾斜的政策;继续改善教师住房条件;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要积极探索教师按属地化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改革办法。要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积极推动校际、区域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建立人员流动服务体系。继续开展表彰奖励优秀教师的活动。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教师法》、《职业教育法》为依据,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中心,以加强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中青年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为重点,坚持数量、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方针,建立有利于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建设一支专兼结合、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
●在学历层次上,到2005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基本达到规定的合格学历标准,并逐步提高学历层次,“双师型”教师和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达到一定比例。在专业结构和教师职务结构上,专业课教师在教师总量中的比例达到60%左右,每个专业至少应有3-5名专业课教师,兼职教师比例一般应不少于10%,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专任教师的比例,中等专业学校(含成人中专)达到25%,职业高中达到20%,技工学校达到15%。
●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及其实施意见,将对7万名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进行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中遴选7000名骨干教师,其中700名由国家组织培训,6300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培训,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主管部门负责培训。2001—2005年,全国每年至少选拔1000名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攻读硕士学位。
●“十五”期间,教育部主要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在全国重点建设50个功能齐全、管理规范、培养能力强、教学质量高、具有职教特色、能起示范和辐射作用的职教师资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300个左右主要面向本地培养培训中等职业教育师资的职教师资基地。目前,已遴选确定52个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和6个职教师资技能培训示范单位,已有24个省(区.市)建成了110个省级职教师资培训基地。
●新任教师必须安排不少于120学时的岗前培训;在职教师要进行适应岗位要求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要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进行培训,对现有骨干教师要按更高标准进行培训。
●要多渠道筹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教育事业费中安排用于教师继续教育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也可以从创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持教师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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