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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申请对调整或变化部分进行重新认证。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重新认证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通过认证的专业如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的上半年重新申请认证。
专业认证工作的主要时间节点
| 序号 |
认证工作内容 |
时间结点 |
| 1 |
申请认证的学校提交申请报告 |
定期 |
| 2 |
认证分委员会对申请报告做出回复 |
接到申请一个月内 |
| 3 |
申请认证的学校提交自评报告 |
受理后一月内 |
| 4 |
认证分委员会对自评报告做出结论 |
收到自评报告二月内 |
| 5 |
申请认证的学校补充修改自评报告 |
一月内 |
| 6 |
现场考查 |
自评报告通过后两月内完成 |
| 7 |
审议并做出认证结论 |
定期 |
3.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监督与仲裁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1 公开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相关的正式文件、现场考查专家组名单、被认证学校提交的《自评报告》、现场考查专家组做出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现场考查报告》和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报告》的内容要予以公开。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申请认证学校的《自评报告》、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时,要允许学校和企业代表旁听。
3.2 监督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对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实施监督,工作方式主要以抽查为主,通过抽查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专家的资格,专业认证过程中的某些环节,或者参与专业认证过程,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对年度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抽查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并列席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委员,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报请教育部同意,撤销其资格;如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情形,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认证专家、试点学校要主动配合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为监督与仲裁委员会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3 申诉与仲裁
申请认证的学校如对认证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30日内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学校的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详细陈述理由,提供能够支持申诉理由的各种材料。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学校申诉的60日内提出维持或变更原认证结论的意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为最终裁决,对申诉学校和专家委员会都具有约束力。
3.4 社会举报与投诉
社会单位或个人对学校材料和专家行为有异议,可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单位举报要盖公章,个人举报要署实名,不受理匿名举报。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必须为举报人保密。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根据举报情况对被举报个人或单位进行调查,被涉及的专家和学校有义务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根据举报情况和被举报个人或单位的证明材料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给出处理意见并公示。
4.附则
4.1 本办法只规定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范畴内的有关权力和义务。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事宜不在本办法调解范围之内。
4.2 对本办法条款(不含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监督与仲裁)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需经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4.3 本办法中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相关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需经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4.4 本文件的解释权归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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