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 现场考查的程序
(1)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召开内部工作会议。开始考查前,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成员进一步明确考查计划和具体的考查步骤,并进行分工。
(2)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与申请认证学校举行首次会议。考查之初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要向学校和申请认证专业所在院系的负责人介绍考查目的、要求和详细计划,并与学校、院系交换意见。
(3)实地考查。包括考查实验条件、图书资料等硬件设施;检查近期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作业,以及学生完成的其他作品;观摩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学生课外活动;参观其他能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现场和实物。
(4)会晤相关方面人员。包括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教师、学校领导、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等,必要时还需会晤用人企业有关负责人。
(5)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与申请认证学校举行第二次会议。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与学校、院(系)负责人交换认证考查意见。
2.4.3 现场考查报告
现场考查报告是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对申请认证的专业做出认证结论的重要依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学校自评工作和专业认证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学校对上次考查所提出的问题的改进措施与效果(首次认证除外);
(3)对照《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对申请认证专业人才培养做出的全面评价;
(4)对《自评报告》的评价,包括《自评报告》的格式与内容是否符合《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中的要求,着重说明《自评报告》是否确切反应了学校、院系与专业的情况;
(5)对申请学校和申请认证专业所在院系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在考查工作结束时将《现场考查报告》交与申请认证学校,并于15日内向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该考查报告。
2.5 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建议
2.5.1 征询意见
申请认证的学校应在收到《现场考查报告》后核实其中所提及的问题 ,并于15日内按要求向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回复意见。学校逾期不回复,则视同认可该报告。
申请认证的学校可将《现场考查报告》在其本学校内部传阅,但在做出正式的专业认证结论之前,不得对外公开。
2.5.2 审议
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申请认证学校的《自评报告》、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的认证结论建议。
2.5.3 确认认证结论建议
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在提出认证结论建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认认证结论。投票时全体会议到会委员需达到2/3以上(含2/3),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则通过认证结论。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讨论认证结论建议和投票的情况应予保密。
专业认证结论分为三种:
(1)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
(2)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
(3)不通过认证。
2.5.4 完成《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报告》
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应根据投票结果,完成《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报告》,并以书面方式将投票确认的认证结论建议及专业认证报告等材料提交专家委员会。
2.5.5 认证结论批准与发布
专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认证结论建议。全体会议须邀请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列席会议。
全体会议到会委员需达到2/3以上(含2/3),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则批准认证结论。否则,不予通过认证结论。
如果专家委员会未通过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认证结论建议,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需重新审议。重新审议之后,向专家委员会提交新的认证结论建议,由专家委员会再次审查,再次审查仍未通过者,则由专家委员会直接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做出最终认证结论。如学校对最终认证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全国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认证结论和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由教育部负责发布。
2.6 认证状态的保持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的,学校应针对认证专家组提交学校的认证意见以及本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新进展,每年向秘书处提交一次改进报告。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的,学校应针对认证专家组提交学校的认证意见以及本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新进展,每两年向秘书处提交一次改进报告。
改进报告采用网上公示方式。如果被认证学校不能按时提交改进报告,秘书处将通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