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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不是学术“自由化”
记者:您刚才强调大学必须实现学术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行使学术权力,即“教授治学”,是“去行政化”的重要举措。那么,请您谈谈“教授治学”如何才能更好地实现。
顾海良:以前我们经常谈“教授治校”、“教授治教”,这次《规划纲要》提出的是“教授治学”。我认为,这一提法比前者更为确切,这里的“学”涵盖了学者、学术、学科、学风和学生等方面。这“五学”是教授治学的主要内容。教授治学,首先涉及的是学术自由的问题。如果没有学术自由,就难以实现教授治学。
记者:学术自由也提了很久了,您认为当前的关键是什么?
顾海良:关键是要对其内涵进行探讨,我们总是担心自由会不会导致“自由化”,我认为这是对西方大学确立的学术自由范式的不了解而导致的误解。学术自由,首先是以宪法为基础和基准的学术自由,违宪的,就不是学术自由,也不在学术自由范围之内。在美国,涉及种族歧视、反对政府的都不会被视为学术自由。美国教育学名著《学术的秩序》曾提出:一名物理学教授如果在他的课堂上对美国税收政策表示不满,发表议论,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不是他的研究领域。同样,如果论证的数据是别人的,自己没花费劳动,也不受学术自由保护。可见,学术自由是有限制的。学术自由的概念是:对问题进行科学、诚实探讨的学术结果的自由表达。这意味着抄袭来的、凭空想象的,都不是学术自由,是不受保护的。
另外,学术自由是学者间的平等探讨和坦诚交流,其本身包含着对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的制约。但我们看到,在我国还存在着只重我之自由,不给他人平等学术地位的现象,在一些研讨会上,有些学者发表完自己的观点后,或匆匆走人,或交头接耳,不去认真倾听其他学者观点,甚至对与自己相左的观点冷嘲热讽。还有抄袭现象严重,有些学者为什么不愿在公开场合发表自己的观点?因为一说出来,就会被别人抄走,与国际上学术交流必须注明应用他人成果惯例相比,我们做得还是很不够。所以,学术自由深刻地包含着尊重他人学术成就的内涵。
如何去功利化和实现学术自由
记者:《规划纲要》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您对此怎么看?
顾海良:我们注意到《规划纲要》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这一条中,提出了“完善治理结构”。我认为,完善治理结构,是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三者进行合理配置的过程。目前,大学里的“三权”有的存在着滥用,有的存在着浪费,所以不能孤立地去谈“去行政化”和学术自由。我在去年学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曾经提出,武汉大学在治理结构上应实现“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学术自由,制度保障”,无论是“去行政化”还是实现学术自由,制度的建设、完善和保障是关键。
记者:这就牵扯到改革和创新。
顾海良:是的。在改革和创新中,主要是看我们存在什么问题,症结何在?我不主张随便提口号。改革和创新,要渐进式地推进。在《规划纲要》中,我们看到在第二部分“发展任务”中,对高等院校提出了要求,在第三部分“体制改革”中,对大学制度改革提出了目标,我认为,大学制度改革落实了,才能更好地实现发展任务,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记者:除了上面提到的,实现学术自由还需要什么?
顾海良:还需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特别要允许学术的失败、失误,尤其是允许社会科学领域学术研究上的失败和失误。我们知道,科学从研究到得出结论,中间会经历许多失败,产生许多失误,而科学家在其中的坚持不懈、坚忍不拔,在自然科学领域往往会被誉为一种学术美德。但是,在社会科学领域,我们的宽容度还不够,学者是不能有什么失误的,一些学者甚至可能因此而失去了继续研究的机会和可能。这种不宽松的学术环境,使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在做研究时顾虑重重,有的人想了许多,但不敢写出来。社会科学研究也应该宽容失败和失误,何况有的还只是一时不被人们认识、而后证明是正确的学术观点。因此,实现学术自由,一定要给学者以宽松的学术环境,要尊重学者、崇尚学术。 (记者 王庆环)
相关链接:《国家中长期 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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