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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迁子女高考应“以差异求公平”
在现代社会,生存权、生育权、选举权、迁徙权、宗教信仰、言论自由、免除奴役、受法律保护、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通常都被认为是“基本权利”,其分配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追求经济效益和比较利益,也不允许市场交易。享受义务教育也属于“基本权利”,而接受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则属于“非基本权利”,其入学机会主要是按照中考和高考成绩录取。在此过程中,要遵循“同等的人同等对待”的原则,否则就是“不公平”;另一方面,也应该通过诸如对特殊群体的优惠、加分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不同的人不同对待”的原则,以期通过“积极差别对待”更好地促进公平。
依此逻辑,在随迁子女高考政策制定中就必须回答以下几个问题:随迁子女与户籍生是否属于“同等的人”?如何才能成为“同等的人”?对不同的人如何区别对待?
从应享受的基本权利看,随迁子女与户籍生显然是同等的,但高考和录取机会属于“非基本权利”,并不对所有人均等分配。“当地人”因对该地区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的发展有更多的贡献而可以拥有一定的优先权。从现实情况看,在地方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即使在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的教育也只能是在优先解决户籍生的前提下努力做到“两为主”(以流入地和公办学校为主),对于资源更为稀缺的高等教育机会的分配也就更不可能做到一视同仁。
需要哪些条件才能获得“同等对待”的资格呢?按照目前的政策,只要获得当地户籍,就可以自动获得同等对待资格。随迁子女高考政策需要探讨的就是:在户籍制度没有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制定一些新的规则,使没有获得户籍的人也能成为“同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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