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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五”期间开展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工作的通知
200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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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教育(培训、人事)司(局),有关高等院校:

  自1991年我国开始设置和试办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以来,MBA教育在我国得到了健康、顺利地发展。MBA教育作为专业学位教育的一种,是培养复合型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的有效途径。从1993年至今,已有近千名MBA毕业生走上各个工作岗位,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受到了用人单位、培养单位及有关经济主管部门的欢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迫切需要培养和造就一批跨世纪的、高层次的企业优秀管理人才。根据中共中央《1996年一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中组部、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九五”期间全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纲要》(国经贸培[1996]382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经贸委研究决定,从1997年开始,开展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九五”期间全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纲要》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注意培养一批跨世纪的高层次后备管理人才,遴选一批年龄35岁左右,有较高学历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接受工商管理硕士教育”。开展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工作的目的,就是配合中央搞活、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工作,着重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好,善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培养工作依托具有MBA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按现行的MBA的课程结构、质量标准实施正规、系统的培训;培养方式和教学安排在保证MBA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兼顾在职人员学习特点,探索相应的教学方式方法;以服务于企业为目的、在企业、院校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工作;组织推荐和统一考试相结合,选拔合格培养对象,与企业、经济部门的干部培养、使用工作配套。

  此项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经贸委培训司统一组织和部署。

  二、入学要求

  (一)培养对象为大学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工作业绩突出的工商企业、特别是国务院重点联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经济管理部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干部培训主管机构,按照培养对象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业绩,组织推荐合格、优秀在职人员报考。获得推荐者持推荐证明到MBA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处)报名。

  (三)获准推荐者需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考试,即GRK考试(GRK考试的内容及有关复习资料请与MBA培养单位联系)。政治课考试由各个学校单独组织。入学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在职攻读MBA学位。考务工作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具体负责。

  三、课程学习及学位授予

  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的学员纳入MBA试点院校的正规培养,教学标准按《MBA教学大纲》掌握,课程学习内容、学分要求与在校MBA研究生一致。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进行培养,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学习年限两年半至三年,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年。论文写作可结合工作实际,边工作边写论文。

  此类人员学位授予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精神,对课程考试合格和学位论文答辨通过者,可授予MBA学位。

  开展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工作是我国MBA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加快培养大批高层次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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