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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第九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200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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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20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的有关决议,部署第九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行第九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几点意见》(见附件一)发给你们,并就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审核工作

  (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基本条件

  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本通知附件二?1所列的标准掌握。

  (二)申报与审核办法

  1、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一级学科代码及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称《专业目录》)的一级学科填报。

   2、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含《专业目录》不分设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需填写《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简况表》(表一,表格样式见附件三),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按行政隶属关系报所属上级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审核同意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审。

申请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可以同时申请该一级学科内二级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审核中,如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获得通过,则同时申请的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不再审核;如未获通过,则再审核同时申请的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

  3、一级学科内所有二级学科均已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要取得该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仍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简况表》(表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进行认定性审核。

  二、关于增列博士点的审核工作

  (一)博士点的基本条件

  博士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本通知附件二?2所列的标准掌握。

  (二)申报与审核办法 

  1、申请博士点的学科、专业代码及名称,按照《专业目录》的二级学科填报。《专业目录》中二级学科名称后带括号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内科学”、“外科学” 和 “民族医学” 不要求填写括号中的限定性内容[如只填写“内科学”,不填写“内科学(心血管病)”],即只按二级学科进行审核;其它的均按二级学科全称填写。

  2、申请增列博士点需填写《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表二,表格样式见附件三),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按行政隶属关系报所属上级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审核同意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审。

  3、在医学门类的“内科学”、“外科学”原已按限定性内容获得三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的,如要求去除限定而取得相应二级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表二),按增列博士点相同程序进行审核。

  4、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申请博士点,以高等学校的名义申报。除填写《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表二)以外,还应附有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双方的合作情况简介,双方签订的共建学位授权点及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协议。

  鼓励高等学校之间联合办学,资源共享,合作培养研究生。但不提倡高等学校与高等学校联合申请博士点。

  三、关于增列硕士点的审核工作

  (一)硕士点的基本条件

  硕士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本通知附件二?3所列的标准掌握。

  (二)申报与审核办法

  1、申请硕士点的学科、专业代码及名称,按照《专业目录》的二级学科填报。《专业目录》中二级学科名称后带括号的,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内科学”、“外科学”和“民族医学”不要求填写括号中的限定性内容[如只填写“内科学”,不填写“内科学(心血管病)”],即只按二级学科进行审核;其它的均按二级学科全称填写。

  2、申请增列硕士点需填写《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表三,表格样式见附件三)。

  3、在医学门类的“内科学”、“外科学”原已按限定性内容获得三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如要求去除限定而取得相应二级学科的硕士学位授权,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表三),按增列硕士点相同程序进行审核。

  4、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申请硕士点,以高等学校的名义申报。除填写《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表三)以外,还应附有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双方的合作情况简介,双方签订的共建学位授权点及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协议。

  鼓励高等学校之间联合办学,资源共享,合作培养研究生。但不提倡高等学校与高等学校联合申请硕士点。

  5、增列硕士点的申报和审核组织工作,按下列3种方式进行: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不含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学位授予单位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申请增列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门类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对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具体委托事宜另行通知。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在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门类申请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核。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军队学位委员会审批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军事学门类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对军队学位委员会审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具体委托事宜另行通知。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在军事学门类申请增列硕士学位授权点,按军队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核。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学位授予单位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自行审批本单位增列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门类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对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具体委托事宜另行通知。

  四、关于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工作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基本条件、申报及审核办法,以及报送材料的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五、申请增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点和博士学位授权点申请材料的报送及时间安排

  申请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博士学位授权点的材料,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报送所属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材料、份数及时间安排,由所属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材料,请主管部门按下述要求于2003年1月20日以前(注:逾期不再受理)送达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简称评估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科技园学研大厦A201评估所,邮政编码:100084 ,联系电话:010-62773576,62773577,传真:010-62782214:

  (一)申请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书面材料

  1、《申请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名单汇总表》(表四,表格样式见附件三)、《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基本数据》(表格样式与表一封面后首页相同)各1式2份;

  2、《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简况表》(表一)1式25份。

  (二)申请增列博士点的书面材料

   1、《申请增列博士点名单汇总表》(表五,表格样式见附件三)、《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基本数据》(表格样式与表二封面后首页相同)各1式2份;

  2、《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表二)1式25份(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申请博士点的需将协议等有关材料逐份与表二合订)。

  (三)与《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基本数据》、《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基本数据》、表四、表五相对应的数据文件(上报数据文件录入要求见附件四)1式2份(分别拷贝到两张软盘)。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评估所承担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博士点评审的部分工作。有关评估所承担工作的其他事宜另行通知。

  六、坚决制止不正之风的干扰,保证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抵制不正之风的领导,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和审核,坚决制止不正之风对审核工作的影响和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和方式,对评审专家和有关方面施加影响,违反规定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请各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及附件转发所属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进行第九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几点意见

   二、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博士点、硕士点的基本条件

   三、申请表格5种(表一至表五)

   四、一级学科博士点、博士点数据文件录入要求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点击此处下载录入软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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