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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九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中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审批硕士点工作的通知
200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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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2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西藏自治区教育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第九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统一部署,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西藏自治区教育厅(以下简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不含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学位授予单位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申请增列硕士点、委托军队学位委员会审批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军事学门类的硕士点。现就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九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审批增列硕士点的工作,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行第九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02]4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有关精神和原则组织进行。硕士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严格按《通知》所列标准掌握,并结合你委制订并实施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把审核工作的重点放在合理调整和优化学科结构上。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审批硕士点的工作中要避免在申请单位之间搞平衡,正确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单位与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单位的关系。

  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行第九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几点意见》(见《通知》附件一),军队学位委员会审批“军事学”门类的硕士点,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除“军事学”以外其他所有学科门类的硕士点。

  三、请遵照《通知》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制定你委审批硕士点的实施办法,与你委的学科评议组成员名单一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请你委在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条件和需要,提出此次你委增列硕士点的方案及拟增列硕士点的数额,并于2003年4月20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审核硕士点总量控制指标后再组织省级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专家进行评审。本次审核通过了整体条件评审的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拟增列的硕士点,由你委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的审核硕士点总量控制指标内审批。

  提交省级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评议的硕士点,首先由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简称评估所)按相应学科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相关事项由评估所另行通知),评议结果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审核中自主采纳。

  四、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硕士点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报硕士点,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同意后,将《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学位[2002]48号文附件三表三)及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依照《通知》确定申报的具体时间和要求。

  国务院部门和解放军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委员会申报硕士点,需先报告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征得其同意后再将有关申请材料报省级学位委员会。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和审核。

  省级学位委员会应根据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任务的需要,按一级学科或相近学科设立学科评议组。每个学科评议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其成员一般应是相应学科有培养研究生经验的教授或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召集人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学科评议组成员或学术造诣较高且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经验的专家、学者担任。

  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点,经过评估所组织的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后,提交省级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逐个评议,评议内容对外保密。学科评议组认为有必要,可委派本省学科评议组成员实地考察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点,可要求申请单位向学科评议组当面报告其学科、专业点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学科评议组在审核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学科评议组投票表决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且否决票不足三分之一者,作为通过。

  (三)经学科评议组审议通过的学科、专业点,提交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

  五、请在审批工作结束后,将本次审批工作的报告和材料(均为一式二份。表格样式见附件一)以及相应的数据文件(数据录入要求见附件二),于2003年5月30日前送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六、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增列硕士点,是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改革的重要方面,请你委加强领导,注意发挥专家和管理部门的作用,切实采取措施,严格把关,杜绝不正之风,确保质量。

 

附件:一、表格样式:

  1、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增列的硕士点名单汇总表

  2、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2002]48号文附件三表三)

  3、省级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和评议硕士点简况表

  二、数据文件录入要求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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