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咸阳刚刚出台的2011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收费标准规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同时免除学前一年教育保教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前一年幼儿补助生活费。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一律不得收取学杂费
根据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咸阳市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的各城市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
学生公寓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带暖气及独立卫生间的学生公寓,按不高于330元/生·学期收取住宿费;带暖气的学生公寓不高于280元/生·学期收取住宿费;普通学生公寓不高于230元/生·学期收取住宿费;学生公寓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标准,每间公寓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超过8个床位。
学校为学生提供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收取自行车保管费。收费标准结合存放及服务条件,露天有固定场地或简易车棚的不高于5元/车·月,室内的不高于6元/车·月。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对援外、支边及野外作业人员及现役军人子女需投亲靠友借读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不得收取借读费。高中阶段按照相关标准收取择校费,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借读费和学费。同时,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天提高1元,即达到每年每生人均补助标准小学750元、初中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