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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管理办法实施 有精神病史者不得任职
2010-11-01    新华网-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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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教育部日前下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将于今天(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精神病患者和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根据该办法,从下月起,招收6岁以下儿童的各类托儿所、幼儿园,每收托150名儿童须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办法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资格做了明确规定。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特别提出,精神病患者和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而对于入园儿童,办法规定,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记者 方芳)

 

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详细

 

  相关链接:刘延东强调:学前教育要强化公益及普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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