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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论文引发的幼童状告老师侵犯名誉权案
2001-12-30    张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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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教师,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本是一件好事,但是,山东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幼儿教师石某却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因为一篇教学论文而被告上法庭。近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依法做出判决,被告石某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店区房镇镇教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原告小刚及小刚的父亲均系张店区房镇镇东孙村村民,小刚今年6岁,在本村上幼儿园。小刚的父亲1989年曾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后被提前释放。被告石某为小刚所在幼儿园教师,石某在镇教委组织的有十余人参加的教学经验交流会上,作了一篇题为“点点细春雨滴滴润幼苗”的演讲。其中有关于小刚的父亲“劳教过,小刚随他爹野性不改……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有其父必有其子”等语句。后来,张店区房镇镇教委将该文收入了《红烛情》一书中,并印制了140份,作为内部经验交流材料向房镇镇在编教师发放。小刚父子发现此事后,认为该文章编造事实,侵犯了其名誉权,给他们一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遂将石某及镇教委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失60000元。庭审时,被告镇教委辩称,其将教师的讲演稿编印成书,是用于内部学术交流用,文中内容没有虚构,没有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石某辩称,其行为是合法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损害后果,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房镇镇教委编印的《红烛情》一书中所录被告石某讲演稿“点点细春雨滴滴润幼苗”一文所叙述的小刚“随他爹野性不改……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有其父必有其子”等语句,系对两原告的负面评价,客观上对两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通观全文,系采用欲扬先抑的手法,意在表明小刚的转变以及小刚的父亲对小刚的教育所做的努力,对于文中所称小刚的父亲被劳教一事,因其过去确实被判过有期徒刑,有过劳动改造的经历,而对于劳改和劳教这两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形式,常人容易混淆,因此被告在主观上虽然没有贬低的故意,但有过失责任;被告石某作为教师在经验交流会上作讲演系职务行为,被告房镇镇教委将讲演稿编印成书予以散发,直接造成侵权后果发生,故本案的侵权责任应由被告房镇镇教委承担;但《红烛情》一书作为房镇镇教委的内部经验交流材料,散发范围较小,因此侵权后果显著轻微,原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所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数额过高,法院酌情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张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教育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回《红烛情》一书消除影响,并当面向两原告赔礼道歉;二、被告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教育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两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三、被告石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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