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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九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中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点工作的通知
200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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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2002]51号

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委托你单位进行自行审批本单位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工作。现将第九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中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行审批硕士点的学科范围­­

  你单位可在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门类的学科范围内自行审批增列本单位的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自行审批硕士点的原则、标准和条件

  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增列硕士学位授权点,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2002]48号文(以下简称48号文)的有关原则、标准和条件进行。请你单位于2003年1月10日前,将第九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中自行审批增列硕士点的方案(含拟增列硕士点数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经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商定后再实行审批。

  三、自行审批硕士点的办法

 (一)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点,需填写《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表格样式见48号文附件三表三),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门小组进行同行评议。

  1、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组织相应的评议小组。

  2、每个评议小组至少由7人组成,其成员应是相同一级学科及紧密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评议小组组长一般应由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专家担任。在评议小组评议前,应对申请硕士点的有关材料进行通讯评议。通讯评议的结果作为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的主要依据之一。评议工作必须有外单位专家参加,外单位专家可以聘请为评议小组成员,也可聘请参加通讯评议。参加通讯评议的人员不计入评议小组成员人数。

  3、评议小组成员受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以专家身份参加评议工作,不代表所属单位或其他个人。

  4、评议小组应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评议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树立科学的学风,使每个成员都能畅所欲言,发表各种不同意见。评议内容对外保密。

  5、评议小组对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点逐个进行评议。学科、专业点的学术带头人应向评议小组报告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梯队,取得的科研成果,当前从事的科研工作,实验室设备和培养研究生等方面的情况,并回答评议小组提出的问题。

  6、评议小组在听取报告、审核有关材料、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评议小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且否决票不足三分之一者,作为通过。评议小组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评议小组提出的名单逐个审核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结果方为有效。获得全体投票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者,作为通过。通过的新增硕士点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由学位授予单位批准公布。

  四、备案材料及其报送

  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点工作结束后,请将自行审批硕士点工作报告及以下材料各1式2份于2003年4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1、《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增列的硕士点汇总表》(表格样式见附件一?1)。

  2、《学位授予单位评议小组审核和评议硕士点简况表》(表格样式见附件一?2)。

  3、审核通过的新增硕士点的《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

  4、与《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增列的硕士点汇总表》、《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基本数据》(表格样式与表三封面后首页相同) 相对应的数据文件(上报数据文件录入要求见附件二)。

  附件:一、表格样式

     1、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增列的硕士点汇总表

     2、学位授予单位评议小组审核和评议硕士点简况表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点上报数据文件录入要求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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