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教育部行政许可项目
1.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2.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审核
3.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核准
4.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5.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6.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国内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审批
7.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审定
8.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和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9.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10.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在内地合作举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和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11.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同内地教育机构在内地合作举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12.高等学校设立、撤销、调整研究生院审批
13.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14.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核
(二)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涉及教育部的行政许可项目有8项。
1.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2.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的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
3.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
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5.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
6.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7.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核准
8.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