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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高等学校设置的宏观规划,改善宏观管理
“十二五”期间,要切实加强全国及各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的宏观规划工作。根据全国和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教育规划纲要》和各地制定的本地区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订全国和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的整体规划。
要依据全国和各地“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与现有高等学校资源的现状和发展潜力,依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对高等教育所提供支持的实际可能以及拟设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科学制订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的“十二五”规划。各地要加强对规划制订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的政策和要求在本《意见》印发后2个月内完成并上报我部。“十二五”期间,各地每年度高等学校设置工作应按照规划安排实施。
教育部和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要加强对各地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把制订全国和各地规划作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确保高等教育质量,着力加强高等学校设置效果的复查工作。“十二五”期间,将重点对“十一五”期间设置的高等学校(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情况开展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作为调控各地高等学校设置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制度建设
高评委是教育部的咨询机构,在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中为教育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十二五”期间,要调整和优化高评委的专家队伍和人员结构,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要求,改进和完善专家队伍的推荐办法,加强专家队伍的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对当年高评委拟考察的高等学校和评议委员会已评议通过的高等学校均在我部网上向全国公示,为做好“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供有力的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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