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法庭认为证据不足驳回诉求
2013年6月,蒋咏芬向龙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故意伤害罪刑事自诉状,要求朱某和元平学校一次性支付李宜昀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元、侵犯人身权利费33.133万元、医疗检查费5万元、后续医疗费20万元、原告母亲的误工费15万元、护理费2万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伤情鉴定费300元、打印费300元,共计105.69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责。
朱某答辩称李宜昀于2005年9月至2011年毕业期间,每周一早上以及每周五下午,老师都亲自与学生家长进行交接,但是孩子从未出现诉状中所称的左手不适,且对方已通过报警的方式由公安机关先行调查处理,调查后目前也没有立案。元平学校则称,原告所陈述的侵权事实均是单方面主张,系主观臆测和推测,没有证据证明。一位元平学校退休老师张某证言表示,他在1997年至2011年一直在元平学校做老师,看到李宜昀不喜欢吃青菜,朱某还给他从饭堂打肉类的菜吃。
龙岗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提供了相关的书面证人证言及医院就医期间的病历资料,但这些证据仅能证明原告的左肘被插入缝衣针的损害结果,有血尿、泌尿系统感染、高烧等病症,但无法证明具体的侵权人、侵权时间、侵权地点等基本侵权事实,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推定具体的侵权事实。一审驳回原告李宜昀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312元(原告缓交),由原告李宜昀负担。
二审庭上孩子母亲要求做测谎检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现场,李宜昀和妈妈蒋咏芬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朱某、深圳市元平特殊教育学校一次性支付李宜昀及其母亲精神损害赔偿、侵犯人身权利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5.693万元,并且要求法医到庭质证,请求重新异地对李宜昀的伤情作出司法鉴定。
不过两名被上诉人并没有到场应诉,仅深圳市元平特殊教育学校委托代理人出庭,他表示希望法院能够维持原审判决,没有别的意见。蒋咏芬认为朱某和深圳市元平特殊教育学校的供词与其他证人的证言有出入,包括称朱某并不是李宜昀所在宿舍的生活老师、朱某与学校的合同到期后约满离职等情况均不属实,请求法官批准对朱某和李宜昀进行测谎。
法官向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询问李宜昀在2006年至2007年所住宿舍号、朱某某是否其生活老师、何时离职、以何理由离职等几个问题。他表示需要时间查询,将在庭后以书面形式回复。蒋女士再次提出朱某在2008年10月辞职,“这并不是其正常的合同结束的时间,没有一个老师的合同会选择在10月份结束。”法官就此问题再次要求被告律师向学校方面求证,不过暂时没有得到明确回应,随后法官要求被告在两日内补交书面记录。
原告拒绝接受调解和人道救助金
在庭审最后,主审法官征询双方是否同意调解,但双方就调解方案并未达成一致。被上诉方表示,庭前和庭审过程中一直积极寻求调解,但双方提出的数额差距太大,因此无法达成共识,再次希望原告能够接受其出于人道主义的救助金。
蒋咏芬当场拒绝:“我太气愤了,因为事实就摆在那里,我不接受人道主义救助,我只要求赔偿。”庭审法官表示,原告可以在15个工作日之内向警方报警,申请刑事立案调查,可以走刑事审判的程序。如果警方不予以刑事立案,他将给出民事判决结果。(深圳晚报 记者 伊宵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