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实习护士肖某在其微博上发布了几张“虐婴”照片,其中包括将婴儿直立,让婴儿脑袋后仰而不支撑,给婴儿的头部贴上用纸画的猪鼻子、猪耳朵等,并配合各种侮辱性言论,称“无家属病房就是这点好,可以各种虐待”。微博一经发布,就引发数万网友愤怒谴责。医学界专家更是痛心疾呼“这会要了孩子的命”,呼吁禁止无知无良实习护士接触新生儿。6月5日媒体跟进报道,该实习护士就读的浙江中医药大学对其作出纪律处分,现已责令其停止实习。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肖某这种行为早已涉嫌违法,岂是一个“处分”、一张“检讨”能了结的?纵观过往种种虐待儿童的案例,道德谴责声势浩大往往伴随着法律惩处萎蔫不振。这种现象背后,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困局,是有针对性、有操作性和有震慑力的儿童保护法律的缺失。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对于虐待儿童的司法判定恰恰处于法律的“网眼”中。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已实施多年,但因为原则性大于操作性、政策性强于实用性,加之缺乏配套的监护体系,在司法实践中难接地气。而在刑法当中,除非重伤或致死,一般虐待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更难以对儿童形成有效救济。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虐童案往往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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