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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介绍说,在早期科研活动中,科学家几乎完全凭兴趣开展研究,偶发的科研不端行为都是虚荣心使然。20世纪中叶以来,科研活动的动力更多地转为国家和市场需求,呈现出“双力驱动”的特点,科研成果与社会利益的联系愈加紧密,科研活动也越来越多地带有了职业性。“这一转变推动了半个多世纪以来世界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但同时也使得科学研究对一部分人来说,成了迫于压力不得不完成的工作,或者谋求更大经济利益的手段和途径。科研经费要靠竞争取得,科研水平与职称、收入等个人利益紧密相连。压力和科研活动目标的异化是科研不端行为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按照国际惯例,科研不端行为被严格定义为伪造、篡改和剽窃行为,但不包括无意的错误与观点差异。陈宜瑜说:“遗憾的是,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和边界并不清晰,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
记者查询发现,在2009年科技部、教育部等10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中,“伪造、篡改、抄袭、剽窃”被认为是科研不端行为。中科院2007年公布的《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中规定,“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2007年中国科协发布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则规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具体包括:一稿多投、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以学术团体或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等7种行为。而在2006年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科研不端行为被定义为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提供个人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和保护隐私等规定、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等6个方面的情况……
陈宜瑜建议,相关部门最好能够根据国际惯例,厘清我国科研不端行为和不当行为的定义和边界,从而在制度层面让科研人员知道什么是不应该做的。这样也可以避免我国科研诚信问题被过度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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