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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以受贿罪论处有偿补课是重拳打棉花
2009-07-29    凤凰网-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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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衡阳市教育部门日前下发《关于坚决刹住中小学生寒暑假补课歪风的紧急通知》,要求各中小学一律不得自行组织或假借短期教育培训机构名义组织学生上任何培训班。教师在发动、组织学生补课中收受短训学校好处的,以商业贿赂论处,违反《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注销教师资格。(《京华时报》7月28日)

  衡阳市教育部门“以商业贿赂论处”教师有偿补课,貌似一记重拳。但在笔者看来,这记“重拳”不过是打在棉花上,对根治补课歪风,难以起到效果。

  “以商业贿赂论处”,只是、也只能针对“在发动、组织学生补课中收受短训学校好处”的教师。而这条“新规”,不过是对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重申。根据《意见》,教师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教师参与发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从中收受培训机构的好处,无疑是“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教育培训销售方的财物,为其培训招生谋利,完全可以适用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舆论对衡阳教育部门的规定高度关注,只能说明,对于教师收取培训机构回扣的行为,此前并未严厉打击。

  其实,教师发动、组织学生去短训学校补课,早已不是假期补课歪风的主因。近年来,经过各地教育部门的治理,中小学教师已经很少再明目张胆地在学校里为某个培训机构做广告、拉生意,更多的是通过公开的方式(如由本校组织补课)或隐蔽的方式(如到培训机构担任教师或自己私下开办“小作坊”)来经营自己的“副业”。教育部门可以叫停学校的假期补课,但对其他的形式却无能为力——培训机构的培训班只要合法,大张旗鼓打广告招生,教育部门根本无从查处;各地教育部门虽有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但在具体处理时,往往阻力很大。一方面,参与的教师众多,所谓法不责众;另一方面,有水平的特级教师并不怕惩处,离开学校,有很多培训机构争着要,学校也不敢“惹”他们,毕竟,惩处了高水平的教师,谁来提高升学率?再者,很多教师的收入并不高,正是靠家教来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彼此之间并不会检举揭发,学校又何苦去堵死教师的财路呢?

  政府部门要治理补课歪风,真正的重拳,应是对培训市场“釜底抽薪”。事实上,从社会培训机构的火爆、一些特级教师被家长们要求私下办培训班这样的现象看,中小学家长送子女上培训班的需求极为旺盛,如果不能有效地引导家长改变这种需求,限制了学校的补课,火了社会机构;打击了公开的有偿家教,地下的家教更加猖獗,且更为混乱。而政府部门最有效的引导做法,就是在义务教育领域加大教育经费统筹力度,积极推进各中小学均衡发展,彻底取消重点学校,让各校办学水平趋于一致,如此一来,择校不再,送孩子上培训班的冲动减少,培训市场自然归于理性;在高中教育与高等教育领域,应该改革中高考制度,不是用单一的分数标准评价选拔学生,而是建立对学生的多元、综合、动态评价体系。如此,各种补课、题海战术才会失去意义,自动被学校和家长、学生抛弃。

  回过头再看衡阳的规定,其本身恰恰说明了现实——规定称“已经组织(补课)的,除高三年级外,均应在通知下达后立即终止,并退还学费”,看来,就是对学校的公开补课,当地教育部门也是网开一面的,教育部门鼓励高中进行升学率竞争之心,可谓路人皆知。在这种导向下,“坚决刹住”从何说起呢?

  (作者为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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