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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业贿赂”想到“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2009-07-29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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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衡阳市教育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坚决刹住中小学生寒暑假补课歪风,并明确规定教师在组织学生补课中收受好处的以商业贿赂论处。(《京华时报》7月28日)

  每当看到类似于禁止教师有偿补课,并要求采取各种严厉惩罚措施的消息,笔者都会情不自禁地想起《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想提醒教育部门的官员,不要忘了法律中的这条规定。

  教师待遇低,工作压力大,是个不争的事实。在其他人都可以开辟“第二职业”的社会中,唯独不许教师补课收费并非合情合理之举。何况,补课有其市场需求,原本就很难一棍子打死。追溯历史成因的话,往往是一些家长主动找教师,请求教师给孩子补课。

  假如《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能落到实处,并且,不仅是狭隘的“平均工资水平”,而是更具现实意义的“平均收入水平”,真正做到“不低于或高于”教育部门的公务员,则教育部门再下发类似的文件,恐怕才算是理直气壮。否则,不啻造成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这种文件不能令教师心服口服,也自然很难真正落到实处。(浙江 宣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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