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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9-12    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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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三)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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