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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负责人解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2012-01-13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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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教育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调查和多次研究,制定了全口径规范、指导和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请问《规定》有哪些制度创新?

  答:《规定》共六章三十条,对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指导思想、领导体制、组织原则、职权、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以及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与《暂行条例》比较,有很多制度创新。

  一是《规定》明确了教代会的法律效用和适用范围。《规定》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具有更强的法律效用;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涵盖范围大大扩大。

  二是《规定》确立了教代会制度在学校民主管理中基本形式的地位。与《暂行条例》相比,《规定》明确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与学校的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相比,教代会具有法定的形式、广泛的代表性和适用性、职权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完整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经受了30多年实践的检验,由此确立了教代会作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基本形式的地位。

  三是《规定》创新了教代会的组织方式。《规定》明确“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除了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对规模较大的学校在其下属单位,如院、系建立二级教代会,此外,针对规模较小的学校,一些地区设立区域性、行业性教代会制度,行使相应的职权。

  四是明确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规定》规定:“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五是《规定》赋予学校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和发展方面的自主权,学校根据《规定》的授权,可以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一些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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