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编写教材的稿酬,到底是个人合法所得,还是代单位收取的公款?
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院一审宣判:杭州市教育局原教研员郑子罕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个判决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郑子罕是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原教研员、中学高级教师、浙江省特级教师、浙江省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教育部特聘专家。
1996年,郑子罕联络召集了杭州多所中学的教学骨干,一起编写了中小学《信息学基础》教材。郑妻邹弘称,这些老师编写该教材利用的都是业余时间。
1998年,该书以“《信息学基础》编写组”的名义,由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之后成为杭州市一些学校信息技术课程的试用教材。
记者在最早版本的该书看到,其版权页上署名主编为郑子罕,编委由倪望跃等杭州十余所中学的老师担任。
同时,郑子罕与出版社签订的合同注明,“著作权人”郑子罕,作者姓名一栏包括郑子罕等15人。该合同明确:稿酬为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8%”。
1999年,该出版社再次与郑子罕签订出版合同,稿酬比例按图书定价的8%版税率支付。
2000年,该教材的出版方转到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书名改为《中学信息技术》。出版合同中规定,出版社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版税率8%。合同有效期为10年。
2001年,《中小学信息技术》通过省级审定,成为正式教材。
此后,教材一版再版,并改编成系列教材。至2009年年底,出版社均将版税打入郑子罕的银行卡账户,郑子罕再根据各位参与老师的工作量,将稿酬分发给其他作者。
2010年初,杭州市审计局在例行审计中发现,郑子罕涉嫌“挪用和贪污公款”。
郑子罕想不明白,自己保存在银行卡中的稿酬为什么会变成了公款?原来,问题的关键在于,2005年,杭州市教育局普教室在新的负责人上任后,与出版社签订了另外的合同,著作权人“郑子罕”被更改成了“市普教室”。合同还约定:乙方以20%的版税率向甲方市普教室支付“报酬”,版税含甲方的编写稿酬和组织编写费。合同有效期为3年。2008年,同样内容的合同又签了一次。
而郑子罕对此竟一直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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