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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200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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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刘玉)如果教师出现讽刺挖苦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向家长索要财物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这样的教师究竟应该怎么处理?日前,辽宁省抚顺市教育局出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违纪处罚规定》,就对师德欠佳的教师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

  长期以来,由于个别教师师德方面的原因,常会引发学生或家长对某一教师的不满。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依据,学校在处理这样的事件时常常左右为难,同时也可能会引起学生或家长更大的不满。抚顺市教育局制定此项规定的目的,就是要加大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力度,提高广大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保障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重点对违背师德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如果教师有语言不健康,行为不文明,不认真听取学生家长对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训斥指责学生家长或动辄“传唤”家长到校,对家长态度生硬、蛮横,造成不良影响,在教室接听手机,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在校上课、自习等学习权利,随意加大课业负担,推销商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向学生及其家长索要财物,公开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在学校宣传宗教迷信或参与邪教活动,赌博、酗酒、吸毒,品行不良、道德败坏,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等类似言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等处分,严重的要解聘教师职务或取消教师资格,直至开除公职。

  此外,该规定还指出,中小学学生或家长对违背职业行为规范的教师有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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