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全国两会特别报道:关注教育改革 开启教育新篇章
校车概念的界定不严密
他还认为条例中关于校车概念的界定不够科学严密,建议明确规定“校车是指按照国家校车标准设计,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校车生产厂家生产,专业驾驶人驾驶,负责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的专用车辆。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使用校车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的适用于本条例。
在过渡期内仍在使用的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的机动车辆须经政府指定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
这既从校车的本质属性角度严格规定了校车的含义,又照顾到目前一批未按校车标准生产但仍在运营的机动车辆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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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购车应优惠
周洪宇还建议,为鼓励民办幼儿园和中小学购买专用校车,减少不安全因素,还应明确规定“国家对以非财政资金购置校车的教育机构给予政策性优惠”;为鼓励校车企业大批量生产校车、减少生产成本进而降低教育机构购置校车的费用,鼓励专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规定“国家对校车生产企业和校车运营方给予政策性优惠”;为使更多家庭贫困的学生可以乘上校车,规定“财政部门应对乘车学生予以适当补贴”。
在供参考的湖北版校车安全条例中还明确提出,校车行驶享有优先权:如普通车辆在道路上遇到校车时应当减速避让,同向行驶的普通车辆则禁止超越校车,严重违反者将负刑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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