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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信息公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和高校要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做到“十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要重点加强对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民族班、民族预科班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录取要求、录取结果的全部公示,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录取优惠分值等。要明确录取各阶段信息公开的时间、内容和方式,确保考生及时了解各批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志愿填报时间及办法、投档规则、高校分科类投档信息及分专业录取结果、未完成计划和志愿征集办法、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申诉渠道等信息。
要进一步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凡属主动公开的招生信息都要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认真落实信息公开责任,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的原则,以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目录,完善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环节的工作职责。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及时回应处理公众质疑和问题,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澄清机制和非法招生预警机制。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切实把“十公开”工作要求落到实处。未按规定公示的录取结果,不得上报录取数据,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三、大力促进公平。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和高校要积极履行促进入学机会公平的社会职责,严格招生计划执行管理,努力缩小区域及城乡入学机会差距。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经我部汇总分送的招生计划,未经我部备案、核准、分送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未经我部核准计划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办要加强对高校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校单独招收农村学生、地方重点高校招收本省农村学生工作。要细化计划公布、考生资格审核、志愿填报、投档录取等操作办法,建立联合审核考生资格的工作机制,严防高考移民和资格造假,确保实现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要再增长10%以上”的目标任务。有关省级招办要进一步优化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的工作流程,对有政审、面试、体检等特殊招生要求的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同批次内生源不足时,应主要通过分段多次征集志愿的方式完成招生计划,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可适当降分录取,确保完成招生任务。
高校要严格预留计划的使用程序和范围,优先向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相对较大的地区和民族工作重点地区倾斜。要在录取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的人数和使用办法,并在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高校对来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计划调入及调出省级招办的同意,并按照计划管理系统显示确认的计划调整结果执行。未做分省编制的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艺术类等类型招生计划,要根据在各省拟录取学生名单将相应计划调入生源地省级招办。对于没有完成的招生计划要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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