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增加投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号召全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奋斗。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强调“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明确提出了“现代国民教育体系要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的小康社会教育发展目标。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十七大提出的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人力资源强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是广大教育工作者光荣的历史使命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政府和各级教育、财政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教育投入不断增长,经费总量不断增多,为各级各类教育迅速发展、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推动了科教兴国战略的落实。一是组织实施一系列重大“计划”和“工程”,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推进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二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大资助力度,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上得起学、上好学,促进了教育公平。三是建立制度、机制,完善政策,学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通过采取清理收费项目、稳定收费标准等一系列措施,使学校乱收费蔓延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四是建立健全制度、措施,加强管理,确保了教育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五是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筹措机制,保证了教育经费的稳定增长。
虽然教育经费投入、教育财务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新阶段,面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新要求,仍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教育快速发展与经费投入不足的矛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下将长期存在,如何根据国情,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筹措机制,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公共教育财政体制,为发展中国特色教育事业提供条件保障,仍是教育财务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推进教育均衡、协调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要求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机制建设,等等。要解决好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增加财政教育投入,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完善机制、措施,推动各级政府以更大的决心、更多的财力支持教育事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要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要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教育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依法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确保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尽快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达到4%的目标。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捐资教育,扩大教育资源总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性教育需求,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
二、进一步合理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教育又好又快地发展。教育投入继续向中西部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
要加大投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
三、健全学生资助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切实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政策,加强资助机构建设,及时到位资助资金,建立和完善生源地助学贷款机制。要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探索建立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使规范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取得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成效。健全学校收费听证、公示制度。稳定各级各类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大收费资金使用的监查、审计力度。
五、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提高教育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完善教育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教育经费使用全过程的监督、审计。推行“阳光财务”,增强教育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认真研究并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学校建设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防范学校财务风险。坚持勤俭办学,推进节约型学校建设。加强学校财务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效率。
作者系教育部财务司司长、党支部书记陈伟光,原载2007年10月30日《中国教育报》第1版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进入高校,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1.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其配套办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师范生免费教育、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上大学,首先可以通过“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再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其中,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此外,国家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2.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需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3.高校资助政策实施范围。所有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它们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也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资助标准。全国平均每人每年 2 000 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 1 000~3 000 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中央高校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基本申请条件。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4.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每人每年 5 000 元。
2.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每人每年 8 000 元。
2.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五、师范生免费教育
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6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1.享受条件。2007年开始,录取为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的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10年以上。2007年新招收的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也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并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2.履行义务。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从事中小学教育10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2年。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3.优惠政策。①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②在相关省级政府统筹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师岗位,确保每一个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在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④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提供便利的入学条件,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六、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申请条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①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⑥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2.申请材料。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6 000 元。
4.贷款审批。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贷款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给学生;一个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学校)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学生。
6.贷款利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本人全额支付。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以及毕业后到最终还款前的利息,一半由财政负担,一半由学生本人负担。
7.还款期限。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6年内还清贷款本息。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包括毕业生还款协议),一般规定贷款学生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8.违约后果。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无需担保或抵押的助学贷款。全国部分地区的金融机构已开办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这是国家助学贷款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全国范围内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办法。
10.代偿制度。从2006年起,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七、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1.活动管理。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2.时间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劳动报酬。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4.权益保护。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1.学费减免。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2.辅助措施。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3.“绿色通道”。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本文作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科文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务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原载2007年7月14日《中国教育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