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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财务
20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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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

关于2006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

(2007年12月29日)

  一、全国教育经费情况

  2006年,全国教育经费为 9 815.31 亿元,比上年的 8 418.84 亿元增长16.59%。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教育费附加、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以及校办产业减免税等项)为 6 348.36 亿元,比上年的 5 161.08 亿元增长23.00%。

  二、落实《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情况

  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内教育拨款(不包括城市教育费附加)为 5 795.61 亿元,比上年的 4 665.69 亿元增长24.22%。其中,中央财政教育支出 538.33 亿元,比上年增长53.88%,高于中央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18%的增长幅度。

  2.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增长情况

  2006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情况是:

  (1)全国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 1 633.51元,比上年的 1 327.24 元增长23.08%。其中,农村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 1 505.51 元,比上年的 1 204.88 元增长24.95%。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重庆市(42.54%)。

  (2)全国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 1 896.56 元,比上年的 1 498.25 元增长26.59%。其中,农村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 1 717.22 元,比上年的 1 314.64 元增长30.62%。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四川省(48.32%)。

  (3)全国普通高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 2 240.96 元,比上年的 1 959.24元增长14.38%。普通高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湖南省(30.06%)。

  (4)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 2 163.69 元,比上年的 1 980.54 元增长9.25%。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重庆市(46.42%)。

  (5)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 5 868.53 元,比上年的 5 375.94 元增长9.16%。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85.61%)。

  3.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情况

  2006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是:

  (1)全国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270.94元,比上年的166.52元增长 62.71%。其中,农村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248.53元,比上年的142.25元增长74.71%。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陕西省(250.91%)。

  (2)全国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378.42元,比上年的232.88元增长62.50%。其中,农村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346.04元,比上年的192.75元增长79.53%。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四川省(213.11%)。

  (3)全国普通高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449.15元,比上年的363.54元增长23.55%。普通高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湖北省(112.10%)。

  (4)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407.28元,比上年的336.66元增长20.98%。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重庆市(151.35%)。

  (5)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 2 513.33 元,比上年的 2 237.57 元增长12.32%。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甘肃省(58.23%)。

  三、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情况

  按预算内教育经费包含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口径计算,2006年全国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 40 422.73 亿元(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公布数)比例为15.18%,比上年14.58%增加了0.6个百分点。从全国情况看,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四、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情况

  据统计,2006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为 210 871 亿元,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3.01%,比上年的2.81%增加了0.2个百分点。

  2006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结果表明,政府教育投入总量继续增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以及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均比上年有所增加,但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达到《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投入增长要求。

  注:1.公告中所列教育经费数据不包括党政工团的教育经费、职工培训费、党政群干训费。

  2.公告中所涉及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均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3.公告中的2006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 210 871 亿元、全国财政收入 38 760.2 亿元和财政支出 40 422.73 亿元等数据来源于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

表一 2006年预算内教育拨款增长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较

预算内教育拨款本年比上年增长(%) 财政经常性收入本年比上年增长(%) 增长幅度比较
中 央 53.88 18.00 35.88
北京市 20.31 17.25 3.06
天津市 21.89 18.77 3.12
河北省 12.42 13.66 -1.24
山西省 21.21 17.80 3.41
内蒙古自治区 18.36 22.68 -4.31
辽宁省 19.96 15.94 4.02
吉林省 20.11 7.67 12.44
黑龙江省 20.84 17.54 3.29
上海市 9.52 9.42 0.11
江苏省 16.85 21.54 -4.70
浙江省 19.10 21.77 -2.68
安徽省 21.63 22.33 -0.70
福建省 21.14 22.23 -1.09
江西省 20.94 13.50 7.44
山东省 18.09 15.49 2.60
河南省 22.01 22.64 -0.63
湖北省 18.70 41.24 -22.54
湖南省 17.47 17.37 0.10
广东省 16.21 16.36 -0.15
广西壮族自治区 27.96 32.07 -4.11
海南省 22.15 21.86 0.29
重庆市 22.17 17.88 4.29
四川省 26.82 12.75 14.07
贵州省 18.82 17.61 1.21
云南省 20.05 13.65 6.40
西藏自治区 -8.70 26.42 -35.12
陕西省 43.47 30.50 12.97
甘肃省 30.44 21.59 8.85
青海省 34.68 10.59 24.09
宁夏回族自治区 19.61 22.19 -2.5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2.17 19.88 2.29

注:1.预算内教育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和其他经费。

  2.考虑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无法统一测算,表中各地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采用财政收入自然口径增长比例作为参考。

表二 2006年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情况

地区 预算内教育经费(亿元) 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
2005年 2006年 增长比例% 2005年 2006年 增减百分点
总 计 4946.04 6135.35 24.05 14.58 15.18 0.60
北京市 208.42 250.14 20.02 19.69 19.29 -0.40
天津市 78.50 95.22 21.30 17.76 17.53 -0.23
河北省 203.95 230.21 12.88 20.83 19.50 -1.33
山西省 119.29 145.99 22.38 17.84 15.95 -1.89
内蒙古自治区 94.87 113.56 19.70 13.91 13.98 0.07
辽宁省 186.73 221.84 18.80 15.50 15.59 0.09
吉林省 95.60 114.98 20.27 15.15 16.01 0.86
黑龙江省 122.95 146.76 19.37 15.61 15.15 -0.46
上海市 234.44 255.11 8.82 14.24 14.21 -0.03
江苏省 319.33 377.15 18.11 19.08 18.73 -0.35
浙江省 275.23 328.11 19.21 21.75 22.29 0.54
安徽省 140.41 172.76 23.04 19.69 18.37 -1.32
福建省 143.54 174.87 21.83 24.20 24.00 -0.20
江西省 95.89 115.67 20.63 17.00 16.61 -0.39
山东省 278.10 330.27 18.76 18.97 18.01 -0.96
河南省 231.26 282.80 22.29 20.72 19.64 -1.08
湖北省 127.43 151.91 19.21 16.36 14.51 -1.85
湖南省 152.07 180.01 18.37 17.41 16.91 -0.50
广东省 449.17 523.32 16.51 19.62 20.50 0.88
广西壮族自治区 117.83 150.87 28.04 19.27 20.68 1.41
海南省 28.58 34.79 21.73 18.90 19.93 1.03
重庆市 85.24 104.27 22.33 17.49 17.55 0.06
四川省 178.31 227.02 27.32 16.48 16.85 0.37
贵州省 99.07 115.07 16.15 19.03 18.84 -0.19
云南省 150.29 180.14 19.86 19.61 20.16 0.55
西藏自治区 28.82 26.34 -8.61 15.54 13.16 -2.38
陕西省 96.57 138.19 43.10 15.11 16.77 1.66
甘肃省 76.81 99.98 30.17 17.89 18.91 1.02
青海省 24.42 32.81 34.36 14.39 15.28 0.89
宁夏回族自治区 26.41 31.26 18.36 16.48 16.18 -0.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98.23 119.65 21.81 18.93 17.64 -1.29

注:表中预算内教育经费含城市教育费附加。

表三(1) 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增长情况

地区 普通小学 普通初中 普通高中
2005年 2006年 增长率(%) 2005年 2006年 增长率(%) 2005年 2006年 增长率(%)
总 计 1327.24 1633.51 23.08 1498.25 1896.56 26.59 1959.24 2240.96 14.38
北京市 4619.52 5401.01 16.92 5515.76 7063.76 28.07 6587.17 7788.41 18.24
天津市 3518.92 4139.48 17.63 3525.42 4289.78 21.68 5600.20 6011.04 7.34
河北省 1440.57 1737.06 20.58 1371.84 1703.78 24.20 1667.84 1891.36 13.40
山西省 1256.66 1506.87 19.91 1373.53 1686.86 22.81 1710.76 2112.86 23.50
内蒙古自治区 1846.70 2294.16 24.23 1835.57 2269.05 23.62 1802.65 2012.62 11.65
辽宁省 1731.11 2221.21 28.31 2150.64 2769.06 28.76 2088.08 2334.39 11.80
吉林省 1715.13 2114.31 23.27 1669.25 2130.07 27.61 1487.76 1924.20 29.34
黑龙江省 2204.08 2781.09 26.18 1875.99 2452.30 30.72 2003.93 2464.89 23.00
上海市 7940.77 9409.78 18.50 8421.50 10325.89 22.61 8131.85 9585.78 17.88
江苏省 2032.86 2473.95 21.70 1823.30 2281.50 25.13 2384.86 2594.06 8.77
浙江省 2497.84 2940.32 17.71 3216.47 3798.71 18.10 3376.60 3763.69 11.46
安徽省 990.39 1264.00 27.63 922.75 1205.37 30.63 1230.23 1394.68 13.37
福建省 1574.96 1986.62 26.14 1478.73 1945.84 31.59 2108.29 2378.59 12.82
江西省 1003.76 1163.82 15.95 1074.62 1320.60 22.89 1225.18 1432.45 16.92
山东省 1390.31 1645.46 18.35 1803.72 2282.32 26.53 1841.50 2122.15 15.24
河南省 744.46 948.57 27.42 908.05 1195.42 31.65 1052.06 1303.74 23.92
湖北省 982.45 1232.04 25.40 1137.76 1422.81 25.05 1118.96 1325.05 18.42
湖南省 1282.57 1480.02 15.39 1341.57 1821.84 35.80 1310.16 1703.93 30.06
广东省 1305.60 1580.18 21.03 1807.03 2119.48 17.29 3220.02 3474.74 7.91
广西壮族自治区 1038.79 1409.66 35.70 1067.18 1497.68 40.34 1500.39 1794.81 19.62
海南省 1289.49 1602.62 24.28 1459.42 1659.91 13.74 2219.65 2479.31 11.70
重庆市 874.04 1245.82 42.54 1145.65 1500.15 30.94 1429.00 1684.57 17.88
四川省 847.82 1139.06 34.35 924.38 1371.03 48.32 1172.25 1405.26 19.88
贵州省 885.91 1055.44 19.14 1010.96 1190.65 17.77 1575.45 1714.30 8.81
云南省 1274.90 1500.77 17.72 1450.98 1760.62 21.34 2294.96 2626.57 14.45
西藏自治区 2480.68 2661.58 7.29 2911.89 2949.28 1.28 3836.88 3789.08 -1.25
陕西省 1091.17 1523.27 39.60 1045.77 1475.79 41.12 1185.56 1522.56 28.43
甘肃省 1006.92 1363.45 35.41 1112.26 1549.88 39.35 1465.95 1738.27 18.58
青海省 1904.25 2113.94 11.01 2069.91 2257.97 9.09 2812.29 2886.45 2.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1173.92 1390.92 18.49 1561.62 1838.84 17.75 2090.80 2376.94 13.6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721.97 2068.84 20.14 1815.37 2526.29 39.16 2542.78 3046.86 19.82

表三(1) 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增长情况(续)

地区 职业中学 普通高等学校
2005年 2006年 增长率(%) 2005年 2006年 增长率(%)
总 计 1980.54 2163.69 9.25 5375.94 5868.53 9.16
北京市 5338.43 6742.16 26.29 17036.50 18228.36 7.00
天津市 3532.19 4480.07 26.84 9134.45 9158.63 0.26
河北省 1474.09 1565.87 6.23 2757.33 3625.97 31.50
山西省 1806.65 1810.20 0.20 4049.50 3939.48 -2.72
内蒙古自治区 2338.66 2570.02 9.89 3314.83 4109.84 23.98
辽宁省 3010.60 3341.14 10.98 4352.45 4386.89 0.79
吉林省 2163.98 2405.44 11.16 3992.94 4024.89 0.80
黑龙江省 3297.42 3502.06 6.21 3511.08 3844.39 9.49
上海市 6188.90 6586.88 6.43 11500.73 11942.85 3.84
江苏省 1932.14 2055.23 6.37 4971.73 5315.15 6.91
浙江省 2768.80 3199.68 15.56 6417.74 7154.51 11.48
安徽省 1059.10 1198.95 13.20 3468.17 3485.29 0.49
福建省 1670.84 2090.78 25.13 4914.56 4522.93 -7.97
江西省 1138.51 1348.59 18.45 2206.07 2219.41 0.60
山东省 2183.70 2583.45 18.31 3195.17 3371.39 5.52
河南省 1148.29 1188.14 3.47 3727.09 4487.95 20.41
湖北省 1117.53 1259.81 12.73 2636.97 3325.72 26.12
湖南省 1361.60 1565.24 14.96 2685.48 2722.43 1.38
广东省 3493.54 3675.32 5.20 7529.40 8272.89 9.87
广西壮族自治区 1767.38 1924.46 8.89 3968.03 4084.73 2.94
海南省 2390.26 2662.45 11.39 3968.48 2693.09 -32.14
重庆市 1407.03 2060.23 46.42 3652.81 3597.32 -1.52
四川省 1168.09 1140.81 -2.34 2076.09 2352.76 13.33
贵州省 1544.75 1588.98 2.86 3721.96 3905.26 4.92
云南省 1953.24 1985.89 1.67 4874.59 4663.75 -4.33
西藏自治区 11864.34 9872.67 -16.79
陕西省 1212.24 1495.12 23.34 3283.87 3466.76 5.57
甘肃省 1908.77 2242.85 17.50 3979.20 4734.26 18.98
青海省 3476.13 3639.46 4.70 5972.89 7343.27 22.94
宁夏回族自治区 1666.20 1694.72 1.71 3157.96 5861.48 85.6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291.86 3157.78 -4.07 3135.87 3651.19 16.43

表三(2) 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增长情况

地区 普通小学 普通初中 普通高中
2005年 2006年 增长率(%) 2005年 2006年 增长率(%) 2005年 2006年 增长率(%)
总 计 166.52 270.94 62.71 232.88 378.42 62.50 363.54 449.15 23.55
北京市 1235.38 1619.42 31.09 1794.44 2460.80 37.13 2372.61 2809.14 18.40
天津市 411.62 511.94 24.37 469.08 728.88 55.39 1382.83 1391.42 0.62
河北省 140.54 171.00 21.67 169.34 235.18 38.88 313.38 391.31 24.87
山西省 177.70 212.01 19.31 237.41 315.56 32.92 289.62 368.81 27.34
内蒙古自治区 227.57 428.87 88.46 385.13 555.95 44.35 380.27 399.08 4.95
辽宁省 355.88 530.01 48.93 487.16 709.92 45.73 555.00 612.94 10.44
吉林省 253.59 330.19 30.21 333.19 399.05 19.77 298.95 418.97 40.15
黑龙江省 277.42 361.76 30.40 285.07 425.24 49.17 301.74 362.61 20.17
上海市 1865.70 2308.80 23.75 2114.13 2614.74 23.68 2285.87 2589.08 13.26
江苏省 95.09 196.38 106.52 114.25 247.24 116.40 208.44 236.49 13.46
浙江省 295.29 434.18 47.04 460.24 642.20 39.54 641.92 797.23 24.19
安徽省 63.50 102.38 61.23 76.98 135.63 76.19 77.10 100.81 30.75
福建省 170.02 308.40 81.39 232.93 402.44 72.77 326.10 333.12 2.15
江西省 103.96 163.96 57.71 129.73 211.50 63.03 98.96 121.97 23.25
山东省 95.88 136.21 42.06 130.48 210.64 61.43 255.08 336.06 31.75
河南省 100.07 169.76 69.64 154.19 251.97 63.42 247.40 372.84 50.70
湖北省 96.58 153.51 58.95 124.56 206.73 65.97 92.13 195.41 112.10
湖南省 137.64 208.47 51.46 173.04 279.35 61.44 194.40 392.55 101.93
广东省 233.68 315.98 35.22 373.55 522.37 39.84 769.10 796.78 3.60
广西壮族自治区 59.22 205.50 247.01 96.96 299.42 208.81 139.71 227.36 62.74
海南省 239.85 367.11 53.06 358.36 448.32 25.10 493.22 572.21 16.02
重庆市 222.99 464.56 108.33 334.98 599.58 78.99 399.07 573.67 43.75
四川省 132.76 334.49 151.95 137.53 430.62 213.11 170.49 281.99 65.40
贵州省 70.90 139.94 97.38 170.15 246.70 44.99 188.05 234.70 24.81
云南省 158.46 248.94 57.10 230.80 367.02 59.02 472.29 576.79 22.13
西藏自治区 394.45 409.22 3.74 344.01 361.74 5.15 450.36 486.21 7.96
陕西省 104.98 368.39 250.91 162.33 453.41 179.31 202.91 354.28 74.60
甘肃省 121.03 298.88 146.95 184.65 399.78 116.51 163.55 251.88 54.01
青海省 377.29 524.61 39.05 491.75 530.32 7.84 553.66 562.00 1.51
宁夏回族自治区 182.88 288.72 57.87 319.07 467.77 46.60 483.11 539.39 11.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88.26 317.66 10.20 437.19 625.75 43.13 644.57 729.43 13.17

表三(2) 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增长情况(续)

地区 职业中学 普通高等学校
2005年 2006年 增长率(%) 2005年 2006年 增长率(%)
总 计 336.66 407.28 20.98 2237.57 2513.33 12.32
北京市 1444.79 2045.06 41.55 10688.17 11389.27 6.56
天津市 478.29 478.91 0.13 4021.63 4458.83 10.87
河北省 225.28 231.67 2.84 635.49 974.93 53.41
山西省 329.10 285.87 -13.14 1100.27 1128.57 2.57
内蒙古自治区 395.80 443.66 12.09 709.46 889.36 25.36
辽宁省 927.27 932.63 0.58 1596.77 1613.14 1.03
吉林省 519.92 635.69 22.27 1994.67 2104.04 5.48
黑龙江省 301.66 482.78 60.04 1131.22 1158.20 2.39
上海市 1703.35 1207.95 -29.08 6865.05 7043.95 2.61
江苏省 196.84 259.10 31.63 2189.23 2227.27 1.74
浙江省 598.93 783.50 30.82 2273.32 2331.51 2.56
安徽省 93.37 136.15 45.82 548.77 671.21 22.31
福建省 240.64 396.72 64.86 1885.04 1531.68 -18.75
江西省 120.09 230.00 91.52 625.15 503.11 -19.52
山东省 155.16 257.34 65.85 787.01 848.02 7.75
河南省 179.06 234.01 30.69 1280.46 1873.67 46.33
湖北省 78.65 196.61 149.98 1009.59 1367.31 35.43
湖南省 137.88 195.37 41.70 970.47 840.62 -13.38
广东省 860.78 824.61 -4.20 3399.36 3591.04 5.64
广西壮族自治区 231.71 279.48 20.62 1408.09 1444.92 2.62
海南省 425.83 455.09 6.87 1011.47 386.68 -61.77
重庆市 352.65 886.39 151.35 2095.82 2045.05 -2.42
四川省 199.15 196.35 -1.41 940.53 1207.24 28.36
贵州省 204.77 346.40 69.17 939.30 891.12 -5.13
云南省 338.26 409.06 20.93 1873.91 2100.14 12.07
西藏自治区 4596.24 2932.52 -36.20
陕西省 134.59 294.66 118.93 1266.14 1249.96 -1.28
甘肃省 219.62 432.28 96.83 980.48 1551.38 58.23
青海省 714.89 1183.26 65.52 1216.21 1126.37 -7.39
宁夏回族自治区 226.87 361.35 59.28 883.17 1238.84 40.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077.15 992.42 -7.87 925.64 1357.19 46.62

  〔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上得起学,接受职业教育,2007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决定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始实施新的资助政策。《意见》规定,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中等职业学校中所有在校一二年级农村户籍的学生、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 500 元,连续资助两年;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按5%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等。

  为落实好《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和地方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扎实推进了新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落实。一是制定配套文件,从制度上保证资助政策的顺利实施。2007年6月,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两个配套文件,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适用范围和用途、资助对象、发放程序、资金管理、学生实习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积极落实资金,确保国家助学金足额发放到位。在财政部、教育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2007年秋季学期,各级政府共安排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100多亿元,其中中央财政49.2亿元。三是加强机构建设,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落实提供组织保障。8月,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对建立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指导意见。所有中等职业学校也都成立了专门的资助机构,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到2007年底,中央、省、市、县和学校自上而下的学生资助工作管理系统基本形成。四是召开各类工作会议,推动各地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五是大力宣传、全面解读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体系。

  截至2007年12月,各地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已按规定发放到学生手中,受资助学生达 1 200 多万人。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的实施,推进了教育公平,有力地促进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撰 稿 刘 景

  审 稿 徐孝民

  〔建立健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为确保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宣布:从2007年新学年开始,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同时,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决定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新的资助政策体系从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入手,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5万人,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 000 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二、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奖励资助约52万人,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总数的3%,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5 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倾斜。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三、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资助约340万人,平均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 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 1 000 元~ 3 0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贷尽贷。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五、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从2007年起,对教育部直属的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6所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六、高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七、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新的资助体系建立后,中央和地方财政2007年半年投入的经费将达到154亿元左右,其中,中央财政投入95亿元,地方财政投入约59亿元左右。2008年全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将在此基础上翻一番,达到308亿左右。新资助体系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后,每年用于助学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助学贷款以及学校安排的助学经费将达500亿元,每年将有约400万大学生和 1 600 万中职学生获得资助,基本上能够解决我国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家奖学金由过去每生每年 4 000 元增加到 8 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由过去每生每年 4 000 元,增加到 5 000 元。高校国家助学金由过去生均 1 500 元,增加到生均 2 000 元,具体标准由地方在每生每年 1 000 元至 3 000 元范围内分档确定;中职国家助学金由过去生均 1 000 元,增加到生均 1 500 元,不分档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过去在校生总数的0.3%扩大到3%,资助面相当于过去的10倍。高校国家助学金由在校生总数的3%扩大到20%,资助面相当于过去的7倍。中职国家助学金由原来的5%扩大到90%,资助面相当于过去的18倍。

  撰 稿 何光彩 周春树 王振亚

  审 稿 崔邦焱 张光明 马文华

  〔贯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资助政策体系〕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资助政策体系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制定配套文件,完善新资助政策体系。2007年5月—8月,财政部、教育部制定并印发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文件。

  二、周密部署,全面落实新资助政策。

  1.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2007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下发全国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5万人,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4亿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52.15万人,中央和地方财政共计安排专项资金26.0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15.35亿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安排10.72亿元;高校国家助学金秋季学期名额347.66万人,中央和地方财政共计安排专项资金34.7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22.14亿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安排12.62亿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 1 200 万人,专项资金90.43亿元,其中中央财政49.76亿元。11月,财政部、教育部成立了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了评审委员会,制定了《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12月,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结束,教育部印发《关于2006—2007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者的公告》。截至12月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助学金绝大多数已发放完毕。

  2.国家助学贷款稳步发展。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继续督促各地各高校及有关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稳步发展,截至2007年12月底,全国累计已审批贷款学生368.7万人,累计已审批贷款合同金额341.3亿元。2007年新增审批贷款学生76.4万人,新增审批贷款合同金额88.7亿元,继续创历史新高。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成效显著。2007年8月,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召开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会议,部署启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至2007年12月,重庆、甘肃、陕西、江苏、湖北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五省市共计443个县(区)实现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覆盖,签订贷款合同11.3万人,签订合同金额13.5亿元,已发放贷款6亿元。

  4.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稳步推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规定,在各方努力协调配合下,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稳步推进。2007年度,中央部属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人数 1 602 人,审批通过732人,代偿金额总计1 061 万元。

  三、加强监督检查宣传工作,确保新资助政策体系取得实效。2007年10月—12月,财政部、教育部先后安排近20人组成4个督查组,赴新疆、四川、重庆、福建、广西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入高校和中职学校调研了解、监督检查新资助政策配套文件的制定、资金到位、资助机构的建立、资助人数、覆盖比例、发放标准等情况,并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督办。教育部、财政部共召开了七次新闻发布会,三次记者见面会,宣传国务院《意见》精神,解读新资助政策;编印《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进行政策解答,取得了良好效果。

  撰 稿 周春树 王振亚

  审 稿 张光明 马文华

  〔召开全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会议〕2007年5月16日,全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会议在京西宾馆召开,对建立健全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国务委员陈至立出席会议并讲话。

  陈至立在会上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尽快研究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贷、助、补、减多种措施有机结合的助学体系等,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目前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必须从理顺政策体系入手,通过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使这些孩子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

  陈至立强调,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深入领会国务院《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作好贯彻落实工作。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做出周密部署,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全力以赴,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各学校要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助学。三是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四是要严格管理,强化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规范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五是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会议由国务院副秘书长项兆伦主持。教育部部长周济、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分别作了发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管财政或教育工作的负责人,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撰 稿 何光彩

  审 稿 崔邦焱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进展情况〕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时期,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目标是在重点专业领域建成 2 000 个专业门类齐全、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2007年7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2007年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本地的实训基地评审和申报工作,确定将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由数控技术、电工电子、计算机应用、建筑技术、汽车维修、煤矿安全、护理、生物技术等8个专业,扩大到物流、化工、能源环保、服装纺织、农副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业及具有本地经济特色、市场需求量大、技能型人才紧缺的其他专业。各地项目上报后,教育部、财政部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实训基地项目进行了复核,确定了年度奖励支持项目。10月,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下达了2007年职教实训基地中央专项资金5亿元,共支持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313个,其中高等职业教育项目107个,中等职业教育项目206个。从2004—2007年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专项资金18.6亿元,支持建设了 1 076 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占计划建设 2 000 个基地任务的54%,较大地改善了各地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

  撰 稿 刘 景

  审 稿 徐孝民

  〔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在2006年西部地区和部分中部地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下简称“新机制”)的基础上,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新机制扩大至中东部地区。为确保新机制的顺利实施,2月初,国务院召开了中东部地区各主管省长参加的座谈汇报会,国务委员陈至立主持会议,逐省听取汇报并作重要讲话,对中东部地区推行改革再次提出明确要求。3月初,为督促各地落实各项改革政策,国家教育督导团和全国保障办,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省新机制落实情况逐省进行了全面督查。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各地均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资金基本到位,开局良好,进展顺利。

  为妥善解决改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水平,2007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教育部完善了新机制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对中西部地区,中央出台基本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3元,按每年250天计算,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所需资金中央按照50%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东部地区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二是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提高中央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国家课程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课程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三是提高中西部地区部分省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四是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补助标准,西部地区每平方米由300元提高到400元,中部地区由400元提高到500元。对一些校舍维修改造成本较高的高寒地区,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

  截至2007年底,各级财政共投入改革资金732亿元,比2006年增加37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364.8亿元,地方财政资金367.2亿元,惠及全国约45万所农村中小学校,近1.5亿名农村中小学生。调整完善政策后,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据测算,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仅免杂费和免费教科书两项,中西部地区平均每个学生可减轻经济负担230~410元;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每个学生可减轻经济负担710~ 1 160 元。教育乱收费行为进一步得到有效遏制,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明显减少,不少地方出现了教育收费“零投诉”。

  撰 稿 赵应生

  审 稿 田祖荫

  〔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圆满完成〕2007年是《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以下简称“攻坚计划”)实施的最后一年,为确保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教育部重点加大了对云南、甘肃、新疆、西藏等省区困难较大、差距较大和工作不够到位的攻坚县的支持、指导和督促力度。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发文督促各地认真检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责任书》落实情况。同时,国家“两基”攻坚办组织各地开展了“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寄宿制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确保建成“放心工程”和“精品工程”。西部地区410个攻坚县中,368个通过了省级政府的“两基”检查验收并经国家教育督导团审查认定。其余42个最困难的县也按“攻坚计划”要求,达到了“普六”标准。西部地区“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8%,比2002年底的77%提高了21个百分点,超出计划目标(85%)13个百分点;西部各省初中毛入学率均超过计划提出的90%;西部地区到2007年底累计扫除600多万文盲,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5%以下。西部各省均按照“两基”攻坚责任书的要求,实现了各自的攻坚目标。经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自检后申请,国家教育督导团对陕西、广西、内蒙古、重庆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基”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和认定,陈至立国务委员分别向这些省份颁发了实现“两基”的纪念牌。“两基”攻坚目标的实现,让知识的阳光普照西部偏远乡村数百万农村孩子,为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同时也推动了全国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两基”人口覆盖率将达到99%以上,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4%以下,标志着中国的义务教育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7年11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总结表彰大会,总结“两基”攻坚取得的成就和经验,表彰“两基”攻坚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新建、改扩建一大批寄宿制学校,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孩子“进得来”的问题。截至2007年底,中央已累计投入专项资金100亿元实施“寄宿制工程”(财政、国债各50亿),其中,2004—2006年下达总体规划资金90亿元,2007年下达“以奖代补”资金10亿元。共批复项目学校 8 300 余所,批复建设面积 1 509.1 万平方米。截至2007年底,2004—2006年批复的 7 651 所项目学校已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寄宿制工程”的实施为西部地区新增校舍面积 1 237.4 万平方米,可满足208.5万新增学生的就学需求,超出“攻坚计划”提出的新增150万学生的目标。同时,工程也较大改善了边远山区学校的寄宿条件,可满足222.6万新增寄宿生的寄宿需求,使确需寄宿的山区、牧区、高原和边远地区学生能进入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的寄宿制学校学习,为这些地区实现“两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两免一补”政策得到广泛落实,基本解决了西部农村孩子“留得住”的问题。2007年,在全部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1.5亿学生受益;西部地区732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了生活费补助,约占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总数的63%。

  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为广大农村孩子“学得好”奠定了基础。到2007年底,此项工程共投入111亿元,其中中央投入50亿元,地方投入61亿元。工程共配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40.2万套,卫星教学收视系统27.9万套,计算机教室和多媒体设备4.5万套,覆盖了中西部36万所农村中小学校,1亿多农村中小学生也能和城市孩子一样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农村义务教育师资水平得到提高。2006年起,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两年共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直接招聘特岗教师3.3万名,覆盖了13个省(自治区)395个县的 4 074 所农村中小学,累计130余万名西部农村教师参加了各种培训,缓解了“两基”攻坚地区教师不足、素质不高的问题。

  撰 稿 韩冬升

  审 稿 田祖荫

  〔中、初等学校勤工俭学(校办产业)〕2007年全国中、初等学校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基本情况:

  一、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基地情况。2007年,全国有20.90万所中、初等学校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校办产业)活动,接纳学生参加劳动实践1.50亿人次。有各类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基地24.61万个,比2006年减少2.50万个。其中:农、林、牧、渔基地13.42万个;工业企业基地0.62万个;第三产业网点7.70万个;其他勤工俭学基地2.87万个。

  2007年,全国农村学校有各类勤工俭学基地15.77万个。农村寄宿制学校有勤工俭学基地2.36万个,蔬菜、副食品基本自给的学校0.53万所,部分自给的学校1.29万所(农村寄宿制学校勤工俭学基地提供的蔬菜、副食品满足本校食堂60%以上的为基本自给,60%以下的为部分自给)。

  二、勤工俭学(校办产业)规模及效益。2007年,全国中、初等学校勤工俭学(校办产业)资产总额为249.30亿元,比2006年增加0.12亿元,上升0.05%;负债117.01亿元,资产负债率为46.94%;所有者权益132.29亿元(其中实收资本52.12亿元)。全国从事勤工俭学(校办产业)的各类职工达113.83万人,其中教职工19.61万人。2007年,全国中、初等学校勤工俭学(校办产业)销售收入及营业额达313.95亿元(农村学校92.76亿元),比2006年减少42.38亿元,下降11.89%。其中:农业销售收入17.30亿元;工业销售收入124.90亿元;第三产业营业额130.91亿元;其它勤工俭学收入40.84亿元。全国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净收益达49.79亿元(农村学校23.40亿元),比2006年减少6.81亿元,下降12.03%。

  三、勤工俭学(校办产业)收益分配情况。2007年,全国中、初等学校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净收益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的部分为41.99亿元,占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净收益的84.33%,比2006年减少3.74亿元,下降8.17%。其中: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资金为23.19亿元(农村学校为10.84亿元);用于劳动实践基地建设3.22亿元。此外,用于师生集体福利的资金为10.45亿元(农村学校为4.82亿元);用于资助困难学生的资金为5.13亿元(农村学校为2.89亿元),共资助483.70万人(农村学校为346.21万人)。上缴国家税金10.06亿元。

                                 撰 稿 张 丽
      关 毅

                                 审 核 胡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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