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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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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各级政府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16字方针,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扶持民办高校发展,引导民办高校规范内部管理体制、完善规章制度、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得到了提高。

  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民办高校发展迅速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据2006年教育事业统计,现有民办高校278所,比上一年增长10.3%,比2002年增长109%;在校生133.8万人,比上一年增长27.2%,比2002年增长318.4%。另外,还有独立学院318所,比上一年增长7.8%;在校生146.7万人,比上一年增长36.1%。这两部分加起来,在校生数已经超过280万,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校的发展为国家培养了各类适用人才,对于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多样化的需求;同时,在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扶持政策,还有一部分有待进一步落实,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些地方没有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没有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的税收政策尚未制订。

  ——国家未出台民办高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标准和办法,使合理回报的取得难以实施。

  ——一些地方民办高校教师在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方面,没有享受到与公办高校教师的同等待遇。

  ——一些地方民办高校学生在升学、就业、档案管理、评奖评优等方面没有享受与公办高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第二,对民办高校的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扶持,一方面是监管。主要表现为:

  ——管理力量薄弱,职责不清。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管理中存在缺位、不到位和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

  ——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够。民办高校监管涉及到教育、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物价、民政、公安等多个部门。但目前部门间相互沟通、共同研究、协调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社会对民办高校进行监督的渠道不完善,尚未形成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格局。

  第三,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和办学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个别民办高校举办者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对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原则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高等教育是公益性事业。但是,个别民办高校举办者却将办学作为谋取个人和组织利益的途径,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

  ——一些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董事会、理事会,董事长、理事长、校长的职责不够明确,“家族式管理”、“出资人一人说了算”等情况比较普遍。

  ——一些民办高校的党团组织不健全,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薄弱,对出现的问题或者是对问题发生之前的苗头,不能够及时发现并加以疏导,出现问题也不能及时控制。

  ——绝大部分民办高校出资者投入学校的资产没有过户到学校名下。《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这就要求把投入学校的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而不是在出资者的名下。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存在风险。一些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不规范,没有专门的机构和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记账方式混乱;部分民办高校的财务甚至是由公司管理。

  ——一些民办高校招生行为不规范。如招生宣传时,模糊校名、毕业证书类别、所提供教育的性质,或者是借用其他学校的校园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办学实力,误导考生,以及利用中介机构违规招生,滥发录取通知书等。

  ——一些民办高校没有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教师队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稳定的问题。

民办高等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主要任务

  第一,全面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才能够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应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16字方针,坚持鼓励扶持和规范管理两者并重,不能只管理不支持,也不能只支持不管理,两者缺一不可。健康发展是民办高校的目标,是教育部门的目标,也是社会的目标。因此,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要抓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鼓励扶持,一方面是规范管理。

  第二,建设和谐的民办高校校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民办高校要站在党和国家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学校自身发展的实际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和谐校园建设。要着力转变发展观念,提高办学质量,自觉地把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这既是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重点和目标,也是民办高等教育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需重点考虑的问题。作为民办高校,一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二要扎实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三要把维护安全稳定摆在突出位置,全力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四要规范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教育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民办高校的发展重点应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轨道上来。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步入了大众化阶段,为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我国高等教育还面临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高等教育质量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高等教育要“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把重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上”的决策部署。随着党和国家把高等教育发展重点放到提高质量上,民办高校发展的重点也应有所调整,“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是“十一五”期间对民办高校发展提出的新的要求。

加强对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

  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过程中,教育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办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原则精神,制定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其目的是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若干规定》对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资产和管理、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招生广告简章的审核、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以及国务院和省级教育部门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职责等都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第二,加强了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与财政、税务、审计、工商、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宣传、财务状况、收费退费等的监管,以及对非法办学机构、非法中介和民办高校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努力建立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推进民办高校督导制度的建立。《若干规定》规定了省级教育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的任职条件、任期及职权。同时,教育部积极与省级教育部门沟通,共同研究、探索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的有关做法。目前,江西省委教育工委会同省委组织部,已经完成了向十所民办高校派遣督导专员的工作。督导专员同时兼任这些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开展了民办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核查工作,促进民办高校不断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的要求,每年开展对民办高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的结果,对达不到要求的民办高校给予限制招生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第五,为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若干规定》对民办高校的资产过户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第六,加强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监管,规范招生简章、广告发布。《若干规定》对民办高校的招生工作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比如,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有关内容,必须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方可发布,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对学校自主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放“学习通知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民办高校予以处罚等。

  第七,积极发挥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管理的作用,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格局。

积极鼓励扶持加强行政监管

  国家积极鼓励扶持民办高校发展,保障民办高校举办者、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高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高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高校学生在升学、就业、档案管理、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高等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这些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都已作了规定,正在进一步落实。

  除此之外,《国办通知》明确了一些措施,现在正在落实之中:

  第一,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国办通知》明确:“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这将促进民办高校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得到落实。

  第二,关于合理回报。《国办通知》明确:“财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与程序,制定民办高校合理回报的标准和办法。”这一规定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做这项工作的责任人,将加快民办高校的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工作步伐。

  第三,关于教师人事档案管理和职称的评定。《国办通知》明确:“各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高校教师的人事档案。民办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纳入省级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范围,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校教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这为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是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一项具体措施。

  国家加强对民办高校的行政监管,确保其健康发展。教育部要切实履行对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的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管理的职责。财政、审计、工商、公安、民政、新闻等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职责,《国办通知》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民办高校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一些处罚方式,尤其是对发布虚假广告,《国办通知》作了详细规定。

  作者系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韩进,原载2007年5月18日《中国教育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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