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中国教育 高校科技 教育信息化 教育在线 教育舆情 CERNET 下一代互联网
CERNET第三十一届学术年会
  • 中国教育人博客
  • 天下教育
  • 考试培训
  • 中小学教育
  • 家庭教育
  • 就业创业
  • 菁菁校园
  • 分享空间
 站内搜索:
 特别推荐:
 当前位置:EDU首页 > 中国教育 > 文献资料 > 中国教育年鉴 > 中国教育年鉴2008 > 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
2009-12-14    

字体大小:

 〔概况〕据2007年教育事业统计,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9.5万所,在校生 2 723.4 万人,其中学历教育在校生 2 583.5 万人,非学历教育学生139.9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 77 616 所,在园儿童868.7万人;民办小学 5 798 所,在校生448.8万人;民办普通初中 4 482 所,在校生412.5万人;民办职业初中6所,在校生0.2万人;民办普通高中 3 101 所,在校生246.0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2 958 所,学历教育在校生257.5万人,非学历教育学生29.3万人;民办高校297所,学历教育在校生163.1万人,其中本科学生21.1万人,专科学生141.9万人,非学历教育学生22.4万人;独立学院318所,学历教育在校生186.6万人,其中本科学生165.7万人,专科学生20.9万人,非学历教育学生0.9万人;民办高等教育机构906所,注册学生87.3万人。另外,还有民办培训机构 22 322 所,884.7万人次接受了培训。

  撰稿 金平一 王德林

  〔审批民办高等学校设置〕2007年主要进行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工作。全国各地共提出申报设置民办高等学校30所,经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二次评议会评议通过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13所,筹建2所。制订了《民办院校内涵建设考核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就“办学资质”、“资产状况”、“办学理念”、“内部管理”、“招生就业”五个方面,分别设定了相应的考核指标,共16项,同时一并设定了每项指标对应的具体考核内容、要求及方式;并对这16项指标划分了权重,确定了“决定性指标”和“一般指标”。

  撰稿 徐 晴 韩 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贯彻落实情况督导检查〕2007年5月17日—23日,在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袁贵仁的带领下,教育部组成三个督查组,分赴四川、江西、上海、湖北、浙江、江苏六个省、市督导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

  袁贵仁在四川、江西两省分别召开了两个座谈会,四川、广西、重庆、云南、贵州、江西、安徽、河北、福建、山东、广东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同志介绍了本地区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发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维护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稳定的措施等。袁贵仁作了重要讲话,对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确保民办高校稳定;二是健全组织,做好服务,规范管理,确保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三是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确保民办高校持续发展;四是全力做好2007年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和新生招生工作。袁贵仁特别强调了维护民办高校稳定问题,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和民办高校,对困难问题考虑多一些、原则政策考虑细一些、措施办法考虑实一些、工作安排早一些。

  〔核查独立学院基本办学条件和资产权属〕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要求,为促进独立学院资产过户,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防范办学风险,教育部对2006年度独立学院的基本办学条件和资产权属进行了核查,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独立学院资产权属和校园土地、教学行政用房核查情况的通报》,对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独立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促其整改。这一举措对于促进独立学院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引导独立学院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召开“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座谈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民办高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了解和掌握各地贯彻落实文件的情况,共同研究在文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2007年3月1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在大连组织召开了“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全国政协、财政部、民进中央、民盟中央、有关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专家,以及部分民办高校的代表。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袁贵仁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

  袁贵仁在讲话中指出,我国民办高校近年来发展迅速并取得很大成绩,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民办高校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为加强民办高校管理规范,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通知》、《意见》和《规定》。2007年是全面贯彻落实这些文件的关键年,各地要扎实开展工作,真正落实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引导和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袁贵仁强调,引导和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要做到鼓励扶持和规范管理并重,不断加强民办高校制度建设,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维护民办高校稳定。

  与会同志认为,《通知》、《意见》、《规定》等文件出台得非常及时,体现了中央和国务院对民办高等教育的高度重视。民办高校不规范办学既危害社会利益,也危害学校自身利益,对于违规学校要坚决作出处理,要规范与促进并举,引导和支持相结合。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解决民办高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引导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撰稿 金平一 王德林
                                 审稿 宋德民

  〔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2007年9月20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针对当前部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存在非法办园、审批不严、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要求各地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认真清理整顿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定期复核审验。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所)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未经许可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禁停办,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符合或接近当地基本办园(所)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限期补办办学许可证。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学前教育机构。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造成重大幼儿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淘汰不合格从业人员。各地要定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专项排查行动,严格检查校车车况和驾驶员资质,严禁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严禁聘用不合格驾驶人,严禁校车超载。使用校车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跟车教师负责在幼儿上下校车时清点核对人数,校车驾驶员负责在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严防将幼儿遗漏在车内。托儿所幼儿应由家长接送,并提请家长负责孩子道路交通安全。

  撰稿 李静波
  审稿 郑增仪

打印】 【关闭】 【推荐给好友 】 【页面纠错

 

  投稿
  诚邀合作
 010-62603942、62603049
  邮箱:
  liufang#cernet.com
  wangshuang#cernet.com
       >>详情点击
建一流大学
·EDU聚焦:校园"毒跑道"
·快乐暑期安全教育别放松
·聚焦:毕业生迎来创业季
·教育3.15:优化教育环境
·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
·开学第一课历年视频资料
  部委动态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
·教育部部署寒假工作 ...
·教育部要求落实教师...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专...
  教育黄页
·国内外网络公开课导航
·教育院/系/研究所名录
·中国教育网络
·中国大学教学
·EDU免费精华视频课堂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 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ERNIC, CERNET
京ICP备15006448号-16 京网文[2017]10376-1180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74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