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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建设
200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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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立法取得新进展〕《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要求,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了“十一五”期间要推进《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的修订工作,适时启动《学校法》、《考试法》、《终身学习法》、《学前教育法》和《教育督导条例》的起草工作。

  2007年,受国务院法制办的委托,教育部牵头完成了《考试法》的调研、研究和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原则通过部长办公会议的审议。同时,全面启动了《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和《终身学习法》的研究工作。为配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工作,教育部起草了《教育督导条例》草案,并上报国务院审议。为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制定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精神,认真起草《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7年4月开始,教育部对现行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截至2007年底,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依据共有教育类法律7件,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批准的规章12件,重要的法规性文件13件,教育部规章70件。

  〔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调整充实了教育部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并下设依法行政办公室和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要求,对教育类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研究,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的配套制度建设,规范了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程序。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起草教育部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办法。全面总结了教育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情况,进一步明确了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思路。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教育部共处理行政复议案件15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构建和谐教育中的作用。

  〔“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根据《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实施的要求,2007年教育系统普法的重点是进一步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同时狠抓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2007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发布,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内容、实施途径、措施。《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教育行政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要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订法制教育的实施计划,整合当地德育、教研、科研等部门的力量,进行法制教育的研究和实践;学校由校长(或分管校长)负责,把法制教育作为教育教学和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从而努力形成多角度、宽领域、全方位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新格局。

  〔颁布《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民办高等教育实际,教育部颁布《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07年2月10日施行。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民办高等教育获得了较快发展,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干规定》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奖励与扶持政策进一步具体化。《若干规定》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要做好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舆论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领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的作用。

  针对实践中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等,《若干规定》对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若干规定》要求,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民办高校对自行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民办高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民办高校应当建立教师、学生校内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民办高校的职责。具体包括:办学许可证管理;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若干规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将督导专员制度具体化。明确规定民办高校的督导专员由省级教育部门委派,须具有法定的条件,主要职责为:监督民办高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可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若干规定》还完善了防范办学风险的法律制度。一是规定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本规定发布前已设立但资产未过户的民办高校,在本规定发布后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民办高校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学校名义贷款形成的资产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二是规定民办高校必须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的年度检查,并规定了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三是规定民办高校必须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的财务审计。

  此外,《若干规定》还对民办高校的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设定了法律责任。

  撰稿 黄兴胜

  审稿 孙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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