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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建设
20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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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始于2003年下半年。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论证和修订工作,2004年6月,教育部将《义务教育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经过一年多的审议修订工作,2006年1月,国务院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第二十次、第二十一次、第二十二次共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于200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国家主席胡锦涛同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二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针对义务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86年《义务教育法》作了全面修订,重点是三个方面:一是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二是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三是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它的颁布实施,更好地体现了教育公平原则,对保障我国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新《义务教育法》全面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法律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作为首要立法宗旨,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对保障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等相对处于不利境地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法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为了保障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法律确立了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所需要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新《义务教育法》确立了均衡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方向。法律明确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求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列入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内容。并提出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城镇教师支援农村学校等政策措施。

  新《义务教育法》为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提供了法制保障。《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把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作为义务教育的基本目标。在第五章教育教学中,明确了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要求,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统一与协调发展,并强调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新《义务教育法》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规定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等;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等。

  为了贯彻实施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教育部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组织和推动《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并积极为《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做好准备。一是对法律贯彻实施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发布了《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二是进行配套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并与公安部、卫生部等其他部委联合制定发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作为《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配套性规章,为学校安全提供全面的法制保障。另外,一些省(市)在学习宣传《义务教育法》的同时,积极开展了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拟新立、修订一批与《义务教育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文件。

  〔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保障儿童少年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保障受教育权的基础和前提。教育部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有关会议、发布有关文件,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提要求、做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落实中央政策和文件要求,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学校和学生安全,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巩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既有成果,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教育部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于2006年6月30日联合制定发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该办法总结了我国近年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明确了“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方针,明确规定了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提炼和总结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以及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同时还明确了事故处置要求与责任追究原则。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对于形成适应新时期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与运行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提高学校的安全管理意识与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经过了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内容力求全面。在规定了安全管理总则的基础上,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既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同时设专章规定了校长负责制、门卫制度、安全定期检查、隐患排查、危房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安全信息通报、宿舍安全管理等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加强规定的针对性。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针对一些地方学生外出游泳溺死、学校楼梯扶手处易造成学生踩踏事故、校外体育运动发生危险、校车良莠不齐、管理混乱等状况,办法均做出了有针对性的条款规定。

  四是注意与有关法律的衔接。2006年6月29日国家颁布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办法注意与《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协调统一,注意对法律规定的细化与配套。因而,该办法是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一个配套性规章,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和学校的安全保障。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各地开展了广泛的学习宣传活动,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法治保障。

撰稿 夏 娟

  〔全国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  200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通知和决议的发布,标志了全国“五五”普法规划的正式实施。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精神,推动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8月,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在指导思想上强调了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在工作目标上,强调要全面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教师、校长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法律素质,通过开展法制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推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在主要任务上,强调以学习宣传宪法为核心,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对不同的普法对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为保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顺利实施,通知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设立全国教育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要求在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机制上予以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的部署,制定了本地教育系统的普法规划和工作安排,出台了很多有针对性的具体举措。

  2006年是教育系统“五五”普法的启动之年。6月29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审议通过,同年9月1日实施。学习、宣传、贯彻新《义务教育法》成为2006年教育系统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6月30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将《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列入全国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予以保证。7月13日教育部会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了学习宣传实施《义务教育法》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国务委员陈至立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教育部和各地举办了多种形式的《义务教育法》宣传活动和培训班,为《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撰稿 黄兴胜
审稿 孙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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