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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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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新的理念统领义务教育发展

  以人为本,凸显义务教育发展新理念

  记者:在第一部《义务教育法》诞生20周年的时候修订出台新的《义务教育法》,这其中有怎样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孙霄兵:《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之所以受到全国人民和社会各界的关心,首先源于它的重要性。义务教育面广量大,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公民必经的人生历程,涉及到每个家庭、每个公民。其次,从国家层面讲,通过义务教育来提高公民的素质对国家的发展非常重要。提高民族素质,才有国际竞争力,才能把各项工作做好。第三,义务教育的发展需要解决义务教育本身的一些问题。应该说,1986年《义务教育法》在我国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

  立法以后,20年来取得了很多成绩、经验,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就义务教育本身而言,随着“两基”目标的实现,义务教育已经由关注就学机会的低水平普及转向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均衡发展的高水平普及阶段。义务教育在提高公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在不断加强。我国义务教育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原《义务教育法》的一些条款与实践已有较大的差距,义务教育发展中面临的经费问题、发展不均衡问题、特殊群体受教育权的保障问题等,需要新的解决机制与方法;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有关义务教育的重大制度、措施,以及义务教育实施中形成的成功经验,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也需要反映进来。概括起来,修订《义务教育法》需要用新的理念来统领、新的措施来支持,以保障义务教育的发展。

  记者:这种新理念的核心是什么?又涵盖了哪些内容?

  孙霄兵:指导新《义务教育法》的新理念,就是中央提出来的以人为本、权利保障。新《义务教育法》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平等,作为立法的基本宗旨和价值取向,不仅进一步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法律原则,而且专门就保障流动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证残疾儿童、少年及其他特殊群体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都作了专门规定。同时,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在新时期接受到更为均衡、更为优质的义务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确立了一系列事关新世纪义务教育发展方向与理念的重大法律原则和制度规范。

  记者:这种新理念在《义务教育法》中的“新”体现在什么方面呢?

  孙霄兵:主要体现在针对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最重要的就是国家如何保证好义务教育的实施,特别突出的是经费和投入体制的问题。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由政府解决,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过去义务教育投入的层次过低,这次修订把保障的重心提高了。

  规范明晰,保障义务教育有法可依

  记者:与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相比,新《义务教育法》的优势或独特性在哪里?

  孙霄兵:第一,它有非常强的专门性,紧紧扣住义务教育的性质作出规定。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强制性和义务性都是它的专门性带来的。

  第二,它有可操作性,这部法律尽量写得具体,对于政府、学校、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和投入都作了比较细的而不是原则性的规定。

  第三,它有针对性,立法意图很明确。比如对于政府保障的责任、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校不能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规定等,都是针对当前存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办法。

  第四,它具有明确的规范性,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具体。在突出义务教育性质方面的条款很清楚、准确,容易操作,不会发生歧义。而且尽可能对义务教育阶段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规范,而过去我们立法的一个难点往往是绕着走,比较原则。

  记者:20年间,我国的教育以及教育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孙霄兵:在这20年间,我国教育体制的发展也经历了变化。

  第一,从关注宏观管理到关注微观管理的变化。我们以前的法律更多是解决一些宏观的教育管理问题,包括教育与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外部关系问题。新《义务教育法》不仅解决了教育与社会、政府的关系,还解决了教育对家庭、个人的规范,提出了一些更加微观层面的法律条款。

  第二,从指导性法律向规范性的法律转变。

  第三,立法技术更加完善,形式更加合理,让大家在学习贯彻时可以和政策很好地区别开。

原载《中国教育报》2006年8月30日第1版
孙霄兵为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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