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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立法〕2005年教育部继续实施“五修四立”的教育立法规划,全面启动了现有教育法律的修订工作。
《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工作取得重大进展。2006年1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草案)》,对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充分反映了20年来义务教育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和重大改革成果,在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和保障体制等方面作了重大制度创新,特别是在落实义务教育的免费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保障弱势群体的义务教育权利、明确政府责任等重要问题上,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完成了《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在12月将起草完成的《教育法修正案(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报送的修正案草案,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实践的进展和需要,对现行《教育法》中的有关条文进行了修订,共提出19条修改意见,涉及立法宗旨、基本原则、教育方针、基本制度、民办教育发展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教育部于2003年7月和2003年11月先后发布《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指导学校依法办学,涌现了一批树立依法治校理念,全面提高学校管理和办学质量的先进典型,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工作取得成果。
一、推进学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依法治校工作使学校在办学理念和管理方式上发生了很大变化。吉林大学积极探索现代大学的治理模式和管理方式,将实施依法治校作为建设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重要内容,在国内高校率先按照现代法治理念依法制定了大学章程和系统的依法治校规划纲要,提出校务民主化、校务法制化、管理科学化的工作方向。重庆文理学院(原渝西学院)是2001年由两所专科学校合并组成的本科学校,学校党委在合并之初就明确了依法治校的工作思路,制定了学校章程;全面清理了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民主管理和决策机制,树立学校管理的规则意识、程序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使学校管理很快步入正规,实现了各项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二、尊重学生权益,推进素质教育
开展依法治校工作,为学校创造了尊重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发展的良好氛围。南京市琅琊路小学将法治理念贯穿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尊重并充分发挥学生们的个性及主动性,小学生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掌握的知识,自己动手动脑编辑、主持学校的电视节目,创办了学生们自己的校报,形成了生动活泼,严谨有序的校园文化。四川射洪中学在开展依法治校活动中,全心全意依靠教师办学校,依法解决学校主体缺位问题。教师不但加强对学生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承担“传道授业解惑”的角色,而且把有利于学生现实成长和未来发展作为教师教育教学的目标。学校把教育教学过程提高到了是生命与生命的交流过程来认识,确立了学校管理以关怀生命,提高生命质量为核心的观念。海南省儋州市那大二中原是当地一所有名的“三多”学校(打架斗殴多、盗窃多、逃学多),通过开展依法治校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彻底扭转了学校的校风、校貌,短短几年就成为海南省的优秀学校。
三、促进民主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实行依法治校,有效保障了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调动了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增强了学校的凝聚力。河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以依法治校统领学校工作,依法健全、完善了学校民主管理机制,将学校内诸如分房、奖金、待遇等涉及教师福利的具体工作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实施,增强了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了矛盾。
四、遴选依法治校示范校,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深入开展
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深入开展省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向教育部推荐了“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候选学校。教育部对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198所候选学校进行了评估、审核,确定了158所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其中高校25所、中等职业学校13所、普通中学86所、小学34所。被命名的158所示范校包括了各类型和层次的学校,有较强的代表性。评选依法治校示范校,对推进学校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构建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有指导意义和示范作用,有利于全面促进学校办学水平的提高。
〔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立了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2005年12月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内教育部门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制度创新,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原则和“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要求,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率的提高,依法维护和保障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切实保证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实现《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实现教育法治,推进教育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和措施。即六大任务21项具体措施:
第一项任务是完善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机制。《实施意见》提出了要建立5个具体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公众参与制度、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制度、决策跟踪反馈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项任务是大力推进教育立法工作。《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到201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使各项教育工作都做到有法可依。
第三项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实施意见》对当前转变教育行政部门政府职能作了重点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行业组织的不同职责。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转变行政管理方式。三是进一步要求实行政务公开。四是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项任务是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为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纲要》的精神,对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学生、教师等合法权益救济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五项任务是加强行政监督工作。《实施意见》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二是强化层级监督。三是自觉接受专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项任务是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实施意见》强调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同时,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逐步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并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教育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政策指导、检查评估的作用。
〔发布《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年4月21日,教育部颁布了《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并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制定《若干规定》是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教育行政许可的客观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行政许可清理结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教育行政许可事项有22项(不包括依法实施的审核事项和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教育行政许可事项),数量较大。《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教育行政许可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规定一些具体实施的制度和程序。
《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原则和制度。一是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明确规定教育部规章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教育行政许可。二是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若干规定》对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公示的行政许可内容、程序和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四是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告知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五是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特别程序的有关制度。依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若干规定》对依法需要专家评审、考试、听证等特别程序进行规范。六是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制度。七是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送达制度。八是进一步完善了教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加强申请人对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督;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制度;实行行政许可评估和反馈制度。
〔全国教育系统“四五”普法情况〕2005年是全国“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自2001年全国“四五”普法开展以来,教育部贯彻落实《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四五普法规划”)以及其他有关“四五”普法的文件,在教育系统开展了全面、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健全普法工作的领导与工作机制
2001年教育部成立了先后以教育部长陈至立、周济为组长的“教育部全国教育系统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教育系统的“四五”普法工作,建立了普法工作的综合工作机制。各省教育厅(教委)也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普法领导小组,并在法制工作部门设置了相应的办事机构,为教育系统“四五”普法工作的落实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制定实施《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
教育部制定了《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突出了以大中小学生为重点,提高广大教职员工和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为主要任务,明确了“四五”普法的要求和具体措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的教育普法工作规划。整个教育系统的“四五”普法工作做到了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有步骤,有措施,确保普法工作落到实处。在“四五”普法期间,教育部每年制定年度普法计划,分阶段突出不同重点,指导地方教育部门开展普法工作。
三、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推进青少年学生的普法工作
2002年教育部与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并共同召开全国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以青少年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学校法制教育工作。2003年,教育部组织召开了教育法制建设座谈会,交流了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经验。
四、抓好“计划、课时、教材和师资四落实”,把学校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教育部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了《小学生法治教育读本》《中学生法治教育读本》《高中生法治教育读本》等系列普法教材。教材结合学生的年龄和接受能力,介绍了宪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知识,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民主法制意识与权利意识,以提高中小学生的法律素质。
2002年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中小学学生法律素质的通知》,要求加强中小学法制宣传教育,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普及法律基本常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普遍在中小学的思想品德课中增加了法制教育的内容及课时。山东、辽宁、重庆、山西等省已将法制教育列为省的地方课程,法制教育的课时得到了切实保证。
为普遍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和培养中小学法制教育师资,教育部普法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中小学教师法律素质的通知》,并编写了《教师法治教育读本》。很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已将法制教育作为教师政治学习和业务进修、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在教师考核中增加了法律知识考试,将考试成绩作为教师聘任、考核的重要参考。
五、全国各地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
2000年以来,重庆市建立起了重庆市少管所、北碚西山坪劳教所、涪陵监狱五监区、南岸区禁毒所4个市级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2005年12月,市教委与市司法局联合设立了“法律阳光”普法基地,开展了一系列普法宣传活动。重庆市政法委、市教委、团市委还联合举办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知识竞赛,全市15万多青少年学生参赛。
山东省开展灵活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多次组织大型法制宣传活动。2004年组织了全省教职员工的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并会同省司法厅、省综合治理办公室和团省委联合举办了全省中小学教师法律知识电视大奖赛。2005年会同省司法厅、省综治办和团省委联合举办了全省中小学学生法律知识电视大奖赛。
吉林省以考带普,以考促学,强化学习。各地区教育局、学校每年都自行组织学校领导、教师法律知识考试。2002年、2005年,全省组织了三次有20多万中小学教师参加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知识考试,及格率分别达到97%和98%。2004年,全省9个市(州)教育局分别组织了本地区教师、学生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省教育厅举办了“全省‘人保杯’中小学教师法律法规知识电视大奖赛”。
六、认真抓好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五”普法期间,教育部和各级教育部门针对机关干部开展了系统的法制教育,法制培训已成为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干部培训的必修内容,做到了机关干部法制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教育部聘请多位全国知名的学者,针对教育部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开展了多次专门的世贸组织规则和行政许可法律知识培训。应教育部机关干部的要求,《行政许可法》的培训又扩大到所有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对提高教育部干部法律意识和推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七、深入研究教育普法工作,认真总结“四五”普法经验
为做好“四五”普法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开展了多项普法工作研究,在创新教育普法工作的形式与内容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教育部委托有关单位成立了“中小学教师法制教育现状调查课题组”,就中小学教师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现状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调研,形成了“中小学教师法制教育现状的调查报告”,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师普法工作提供了参考。
撰稿 黄兴胜 王大泉 王家勤
审稿 孙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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