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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保护的国际机制
自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公约》至2003年底,《公约》已经拥有177个缔约国,是影响最大、参与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之一。目前,已进入世界遗产清单的自然遗产达149个,文化遗产达582个,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23个,分布在129个国家。我国1972年恢复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合法席位后,开始积极参与其中的各项活动,1986年成为《公约》的第89个缔约国。
世界遗产委员会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根据《公约》建立的一个政府间委员会,由缔约国大会选举出的21个国家组成,作为负责实施公约的决策机构。其最重要的作用之一是根据专家咨询机构的建议,批准世界遗产登录名单,确定和解除濒危世界遗产名单。正因为如此,世界遗产项目和政府间海洋学计划被公认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系统内两个最重要的旗舰项目。世界遗产委员会有两个专家咨询机构,即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它们负责有关世界遗产保护和申报中的科学评估等专业问题。总部设在巴黎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负责文化遗产的科学评估,总部设在瑞士的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负责自然遗产的科学评估。对于同时涉及文化和自然两方面的遗产,则由两个机构共同完成申报评估并向委员会提出咨询报告。此外,委员会还有一个教育培训和科研机构,即总部设在罗马的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
在每一次世界遗产大会期间,世界遗产登录名单的审定总是为全球瞩目,特别是受到申报国的高度重视,往往有部长级高官督阵。因为列入清单,就意味着该遗产已经成为世界遗产。世界遗产委员会还负责监督各国履行《公约》的情况,修订世界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则和操作指南,审议发展战略和行动规划,审议遗产保护方面的检查报告及纠正措施,审批预算以及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争取其他国际组织的援助等。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每年举办一届,会议的内容和形式都须严格按照《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操作指南的规定进行。
我国世界遗产保护的成就和面临的挑战
近2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相关国家部委和各级地方党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中国世界遗产的申报和保护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目前共有30项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22处,自然遗产4处,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处,名列世界第三。此外,在遗产预备清单中还有100多个项目,居世界首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遗产大国。
申报世界遗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文物法》、《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地方性的法规,如《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黄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等。与此同时,我国政府还积极扩大保护世界遗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妥善处理保护世界遗产和发展经济的关系,重视与世界遗产相关的科研和教育工作,政府对保护世界遗产的投入力度逐年加大。黄山的保护经验曾被世界遗产委员会评价为“有许多做法都是实际工作中的创举,应推广到全世界其他遗产地学习和借鉴”,长城、苏州园林、安徽西递村、泰山、峨眉山、武夷山等地的保护工作也受到世界遗产专家的好评。现在各地申报世界遗产的积极性很高,形成了一股申报世界遗产的热潮。这些工作都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高度认可。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在中国召开,这本身就是对中国有关世界遗产工作的充分肯定。
当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保护世界遗产工作有待与时俱进地得到加强和改进。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保护世界遗产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宏观、中观与微观监管体制和利益格局有待进一步理顺。少数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的倾向和超容量利用及过度开发等问题,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以及宣传普及等工作还有待深入。认真解决这些问题是我国世界遗产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们要站在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高度,站在谋中华民族子孙万代长远利益的高度,站在中华民族为世界文明作出更大贡献的高度,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当前利益与永续利用的关系。一是加强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制建设,明确各级各有关方面的责任,加大对世界遗产保护的投入,进一步调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强化科学民主管理的现代遗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是加强世界遗产的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和教育宣传。三是借鉴保护世界遗产的国际经验。四是进一步加深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有关世界遗产组织的合作,并在其中充分发挥我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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