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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
2005-10-20    记者 蒋夫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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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有了明确规范,随意收费已经行不通了。记者日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从10月开始执行,该办法主要涉及民办学校学费收取、退还以及收费标准的核定等内容。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学历教育的新生(含委培生)报到后,一周内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或学期)学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民办学校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依照相关法律严肃查处。

  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民办学校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均应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举报受理部门、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也应该在招生简章或公示牌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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