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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回应自考泄题事件:高度重视 已着手调查
2012-04-19    新华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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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伙作弊,罚!

  严惩涉案学生、教师,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修订后的《办法》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为分成“违纪”10种和“作弊”10种。并首次将“加分资格”作假认定为考生实施了作弊行为,明确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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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修订,还根据作弊手段的变化作出修订,如将“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修订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对违规行为的认定手段增加视频录像手段的应用,规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修订后的《办法》首次将“团伙作弊”纳入作弊处罚范畴,规定,“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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