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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理性差别:义务教育法如何由“软”变“硬”
2008-04-16  人民日报  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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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堂内以素质教育取代应试教育,但升学时却不考教学大纲内容,这就逼迫孩子疯狂地在课外补课

        □制订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以行政法规形式将法律细化和具体化

  进入4月,一年一度的“小升初”又开始了。全国许多地方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家长们开始忙碌起来,他们为了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能进一所好中学,带着孩子奔波于各种培训班和中学考试现场,原本由法律规定的“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体制,在变味的义务教育设置机制下失灵,本应平等的义务教育变成了差别教育。

  义务教育的非理性差别,是一个长期以来逐渐演变的社会矛盾,它的本质是教育资源的相对匮乏和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之间的矛盾,但其直接成因,则是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资源配置失衡以及学校与家长的非理性博弈。

  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平衡,有关部门曾经采取并且正在采取很多办法进行调节。比如说,以素质教育取代应试教育,淡化升学率,废除重点中学制度实行学生按地域入学,禁止补课,等等。所有这些措施,目的只有一个:淡化各类学校之间的不平等,努力促进义务教育的公平和效率。

  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上述多种办法几近失灵。现实中,我们看到的是,课堂内以素质教育取代应试教育,但升学时却不考教学大纲内容,只考课堂外的内容,如:奥数。这就逼迫孩子疯狂地在课外补课,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这些现象,可归咎于《义务教育法》实施不到位,该法尽管在2006年得到重大修改但依然刚性不足,缺乏可操作性。

  仅以缩小学校的差别为例,《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但这一规定显然笼统,“禁止设立重点学校重点班”,却无助于学校以示范学校、实验班等名义实施不平等教育。更重要的问题是,学校的差别,不止决定于校舍等办学条件,更在于师资力量、社会资源等软实力。

  纵观《义务教育法》的施行和修改历史可发现,该法从1986年颁布时的短短18个条文,到修改后现行的63个条文,进步不可谓不大,规制的范围不可谓不宽,但它依然柔软有余。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制订“《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以行政法规形式将法律规定的原则细化和具体化,在如下内容方面给予明确的规范:

  首先,规定省级以内地方政府应做到对辖区内教育资源配置的平等,教育资源不仅包括硬件设施,也包括师资力量和其他软件。比如,规定按学生人数平等投入教育经费;均衡拨付教学费用和其他各类教育费用。

  其次,规范教育内容、教材等,防止课堂内外不一致的现象发生。将辅导教材、讲义和其他书面教学载体,都纳入到教科书的规制范围之中,防止各类课外补习现象。

  第三,规范教育督导机制。当前,很多违反义务教育规律和规则的行为与现象之所以能长期存在,不仅是因为法律缺乏规制,也与教育督导机制流于形式有关。实施办法可以考虑让教育督导机制真正有权、有位、有为。

  第四,严格法律责任。现行《义务教育法》虽然有很长篇幅规定了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本身在很多概念上的不明确,使得一些法律责任无法落实。可以考虑通过实施办法的形式,重点规制违反平等教育原则的行为,从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补正义务等多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真正促进和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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