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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法保障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200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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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颁发《〈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近日,教育部部长陈至立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将于年内正式启动。1994年1月1日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和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将可以根据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获得教师资格。

  教师肩负着传播人类文明、开发人类智慧、塑造人类灵魂的神圣使命。教师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民族和国家的未来。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方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教育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标志;是依法建设教师队伍,使教师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的前提;是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保证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措施;是形成开放式教师培养体系,吸引优秀人才从教的途径;是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推动教育人事改革的基础。

  为保证教师素质,许多国家对教师的资格标准都有严格的规定,实行教师许可证制度,即教师职业证书制度。我国于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原国家教委于1996年1月下发了《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至1997年底,完成了1993年12月31日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从1998年4月至1998年底,教育部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四川、云南六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工作,教育部在总结教师资格过渡和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起草制定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育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和教育教学能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还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面试、试讲。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将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及《教师资格证书》。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对于丧失教师资格者,其教师资格将被注销,证书将被收缴;对于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其证书也将被收缴。对使用、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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