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守底线、定标准、推改革:
巩固4%成果是当前教育财务工作的首要任务
问:如何巩固4%成果?
答:当前加大财政教育投入,首要的任务就是巩固好4%成果,有五个方面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做好:第一,4%这一底线要守住。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是反映政府教育投入的关键指标,是世界银行、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评价各国的重要指标,而且定期发布。从1994年开始,我国每年也定期公布这一指标,全社会高度关注。《教育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这一比例“应当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各级财政教育支出占比“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4%实现后,4%就应该是今后依法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底线。这个底线要守住。第二,法定增长要依法落实。《教育法》对“三个增长”有明确的规定,即“保证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落实,要从年初预算入手,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第三,新开辟的投入渠道要有渠有水。这几年新开辟的统一内外资企业教育费附加、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等经费来源渠道,要进一步完善好、落实好,形成长效机制,不能有渠无水。第四,教育财政拨款要有基本标准。目前,义务教育、普通本科及以上教育已经建立了生均财政拨款制度,今后,我们将争取用两到三年时间,推动各地制定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并建立与财力状况、办学需求和物价水平联动的稳定增长机制。第五,对财政教育投入状况要加强监督检查。一方面,我们正在研究建立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月报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经费统计监测公告的作用,督促各省建立到地(市、县)的教育经费统计监测公告制度。教育部每年及早、定期向中央领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向各地通报各省依法落实“三个增长”情况,形成各级领导重视、社会广泛监督、各省互相比照的局面。另一方面,还将进一步完善财政教育投入定期督导制度。每年对各地财政教育投入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充分利用人大执法检查、审计监督等力量,督促各地落实投入责任。
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国家财政体制改革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教育投入如何适应这些改革要求?
答:习近平总书记讲,要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不断扩大投入;李克强总理也讲,要继续保持财政教育投入强度,扩大社会投入。教育投入是改革的保障,也是改革的内容。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财务领域改革。第一,中央和地方,责任要明确。要督促地方切实承担起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省级统筹,建立“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今后中央的主要精力将放在加大对跨区域、特殊地区、特殊群体的支持力度上,推动全国范围内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解决全局性的问题、一些靠地方政府解决不了的问题,比如跨省流动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中部塌陷”问题、集中连片特困区的教育问题、特殊群体平等接受教育的问题等等。中央的政策也将尽可能符合地方的实际,不搞“一刀切”。教育部也将配合有关部门适时整合归并一些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在目标范围内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和更大的施展空间。第二,政府和学校,定位要准确。现在很多问题,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存在大量错位与越位有关系。从教育财务工作的角度讲,政府对学校的角色更多的应该是教育条件的保障者、教育经费的提供者、教育公平的维护者、经费标准的制定者和经费使用的监管者。我们将完善以提高质量为导向、以强化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的绩效评价体系和拨款机制,引导学校合理定位、科学发展。第三,财政投入主渠道和社会投入辅助渠道都要发挥作用,坚持“两条腿走路”。近年来,财政教育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已经发挥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但我国学费收入、社会力量以及其他渠道投入占GDP的比重只有1%左右,要靠改革挖掘潜力、激发活力。
问:如何扩大社会投入?
答:对义务教育,需要完善的是各级政府之间的纵向分担机制,而对非义务教育,则要完善好政府和个人、学校、社会的横向分担机制。第一,政府可以购买服务的,一定不要全包。4%的钱主要用来保基本、兜底线,提供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加大购买服务、奖励支持等力度。当前,民办教育的发展有很多体制机制上的障碍,要拿出对策,有所突破。从长期来看,要探索建立对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财政奖补制度;从当前来看,要区分不同教育阶段的需求,对民办学校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第二,应该由个人承担的,一定要有合适的分担办法。具体分担多少,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财政拨款水平和教育培养成本、办学条件、学生资助水平等因素,要科学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并保证一段时期内的基本稳定。同时,有几项前提性的工作必须跟上。例如,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面向社会公开召开听证会;要落实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不因学校收费标准调整造成学生无法顺利完成学业;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等等。第三,需要社会力量分担的,一定要积极鼓励。在政府层面,要进一步完善财政捐赠配比政策和捐赠教育激励机制,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充分调动民间捐资助学的积极性。最终,要建立起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元化的经费筹措长效机制”。(记者 焦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