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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标准》中“基本要求”内容的部分诠释
虽然是首次拟制《标准》,不过在此之前,也存在着一些与此相关或部分内容相近的法律或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这些法律和规范为我们制定《标准》提供了一些框架和元素方面的参考,但与其相比,《标准》在“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三大部分的具体内容要求上又与时俱进地进行了增删、改进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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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理念与师德”部分
《标准》从职业理解与认识、对小学生的态度与行为、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个人修养与行为四个领域对小学教师的专业理念与师德提出具体要求。以下四个方面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教育发展的特点。
第一,强调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和独特性,要求教师注重自身专业发展。这是时代发展和教育进步对教师专业发展的诉求。
第二,突出小学生的生命教育。生命教育是这个时代的重音符,它体现出不断革新的教育观,因此生命教育也自然成为教师对学生的一种最原初、最重要的姿态和使命。教师要“将保护小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尊重小学生的人格”,“信任小学生,尊重个体差异”。这即意味着,教师要服务于小学生生命成长的需要,关心小学生的生命状态,同时也关注小学生自身对生命的体验和态度。
第三,明确要求教师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小学生拥有快乐的学校生活。学校生活是教师和学生共同拥有的,以小学生为着眼点提出快乐学校生活的问题意味着要依据素质教育的要求和新课程改革的精神深入、有效地转变教学观、学生观、师生观,以及学校管理思维等。外在环境的改善固然重要,但是在教师与学生交往的微观世界里,教师对教育和对学生的理解与行动将会更为直接地决定小学生是否能够拥有一个快乐的学校生活。
第四,要求教师要注重修身养性。《标准》提出了指向教师个人修养和行为方面的诸多要求。这些要求更多反映出教师作为平凡的人,哪些心性、品质、行为是适当的,其次才将教师作为“教育者”特有的心性、品质和行为要求融入进来。
2.“专业知识”部分
《标准》从小学生发展知识、学科知识、教育教学知识、通识性知识四个领域对小学教师的专业知识提出具体要求。其中有四个方面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教育发展的特点。
第一,要求教师了解和掌握小学生发展的知识。目的在于保护小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小学教师仅仅只了解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学习特点等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加强政策和法律层面的学习,了解小学生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需要了解小学安全防护的知识、掌握针对小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种侵犯和伤害行为的预防与应对方法,了解幼小和小初衔接阶段小学生的心理特点。
第二,对小学教师学科知识的要求体现一定的特殊性。小学教育的综合性特点要求小学教师了解多学科的知识,在此基础上掌握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基本思想与方法;也正是综合性特点特别要求小学教师关注所教学科与社会实践的联系,与其他学科的联系。
第三,要求教师掌握小学教育与教学理论。小学教育与教学因其基础性、养成性、启蒙性等特点,使得它不同于幼儿和中学的教育教学,小学教师应掌握小学教育教学的基本理论。
第四,关注通识性知识的重要价值。通识性教育要求所关注的是小学教师作为人的整体素质的提升,它是非功力、非职业性的,同时也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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