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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试点教师“流动制” 同校任职不能超过6年
2010-02-23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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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组织学生学科竞赛

  “不补课”将有法律保障

  为了切实减轻家长和学生负担,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还写入不少细化规定,比如规定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等。在为学生减负上还规定了学校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随意停课,不得占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上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学科竞赛,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等等。各类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支持学校开展素质教育。

  组织招生考试校长要下岗

  老师做有偿家教可解聘

  征求意见稿中还花了大量篇幅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条款,比如规定学校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新生,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新生入学的依据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学校校长予以撤职或者解聘。教师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以及对学生进行体罚等行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或者由学校予以解聘。而教育行政部门如果向学校下派升学指标,或者以升学情况作为考核标准的,情节严重的相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以上规定你同不同意?

  三种渠道反映你的看法

  市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你对该草案的修改意见:

  1. 信函

  通信地址: 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编:210024 信封上请注明“立法征求意见”。

  2. 电子邮件

  xzfgc@jsfzb.gov.cn

  jjfgc@jsfzb.gov.cn

  3. 在线提交

  网址:http://www.jsfzb.gov.cn

  (记者 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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