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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将免学杂费
2009-02-06  人民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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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近日印发的《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中表示,定居海外的中国公民的子女,如果想要回国接受义务教育,今后将依法免缴学费和杂费,与大陆居民的子女一样,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按照国侨办和教育部的规定,华侨子女今后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将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此规定所称的华侨子女,是指定居海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在国内监护人的选择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关于就读材料的提供,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并制定具体办法。

  规定要求,接受华侨子女的学校,要积极做好华侨子女的教育培养工作,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子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此规定将不适用于回国就读外籍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的华侨子女。而对于外籍华人子女来华接受义务教育的,各省(区、市)可按照规定精神,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新发布《2008年世界华商发展报告》显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从中国大陆走向世界各地的新华侨华人总数超过六百万人。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

  一、为弘扬中华文化,满足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三、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力。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四、办理就读须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

  五、接收华侨子女的学校,要制订措施,积极做好华侨子女的教育培养工作,关心照顾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子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不适合用本规定。

  七、外籍华人子女来华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各省(区、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决定。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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