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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
学校已有安全教育学生不听要负全责
主持人:法院判决小天的家长赔偿小海一些医疗费等费用。这种判定是依据我们国家的哪些法律作出的呢?
范愉:小天虽然是个未成年人,但是他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别人造成的这种人身伤害,合法权益的损失,他应该承担责任。由于他自己没有办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应该由他的法定监护人。
主持人:学校强调他们曾经做过多种的安全教育也有很多的规章制度来确保孩子们的安全,是否就意味着学校没有责任了呢?
范愉:学校能否免责,首先就取决于它是不是对孩子们进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尽到了它的管理教育职责。如果它没有尽到这些充分的注意义务和职责,那么它可能就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但是在这起案件当中最后法院为什么判定学校不用负责任呢?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这场事故实际上是双方孩子在打闹的过程中造成的。学校在事先已经按照它的规章制度对孩子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教育,所以这个事故的本身,学校没有直接过错。
主持人:我们看到在以往的案件当中一旦出了事情,矛盾的焦点很容易指向学校,学校觉得很委屈。它认为自己的职责就是教育孩子学习文化知识和培养道德品质,怎么连这样的事情我都要负责来管理呢?在去年9月份的时候,教育部终于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那么根据这个办法,认定校方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范愉: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能是他的父母,监护职责是不可能完全推卸或者转移给学校的。那么学校作为一个教育单位,它主要的职责应该是对孩子进行教育和管理,而不是完全进行一种监护。那么学校在这里面承担责任首先来取决于它对这个伤害事故有没有直接的过错,也就是说如果是由孩子们在打闹中造成的责任,那么我们还要看学校在管理中有没有失误。根据教育部的这个规章,列举了大约有12种情况。如果属于这12种情况之一的,那么学校尽管不是直接的加害者,但就可以认定它在这个伤害事故中承担着一定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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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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