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简报 总第4期
高校产业改革改制有关问题解答
【编者按】目前,各高校在大力推进产业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文件)的要求如期完成,我“中心”就高校产业改革、改制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本期简报就几个共性问题以“答疑”形式刊出,供各高校在具体工作实践过程中参考。
各高校在推进产业规范化建设中所遇到的问题、难点及相关政策问题,请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yjb@cutech.edu.cn,我们将予以解答。
问:组建高校资产公司从法定意义上讲,其性质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一人独资公司?高校产业改革改制中应组建哪种形式的资产公司?组建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各高校尽快组建国有独资的资产经营公司,是为了规避高校因发展产业可能遇到的市场风险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资产经营公司是从公司经营目的上划分而来的概念,并不特指法定的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基本类型只有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公司”两种特殊类型。高校经营性资产是国有资产,本次改制应当设立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公司。但是,新《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有特定的内涵,高校企业目前很难符合相应要求。在国务院就教育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对高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登记为国有独资公司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因此,高校产业在改制时设立一人公司(法人独资有限公司)是合法合规的,比较符合高校企业的实际状况,而且有利于改制顺利进行。
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是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达到校企风险相隔离的目的,高校应注意,在资产公司设立中一定要严格缴纳出资或合法合规改制,还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保证公司设立后规范运营,做到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不得相互拆借资金和相互担保。在改制中要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设立后的运营中进行辅导和规范,确保各项制度建设完善、落实并提交法律意见书。
问:根据新《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制定的,那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指的是国资管理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还是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新《公司法》中还指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且应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资产经营公司也必须这么做吗?
答:教育主管部门是高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高校独资公司的章程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教育主管部门授权学校批准。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国有独资性质的一人公司,性质仍属国有。可参照新《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问:校办企业的资产(包括股权)无偿划转的最终审批部门是什么单位?是国资管理部门、还是教育主管部门?
答:根据国有资产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在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架构下,教育主管部门是高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校办企业的资产(包括股权)无偿划转的审批部门是教育主管部门,并需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问:根据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都行,而根据《高校产业改革改制指南》中要求,无偿划转要提供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基准日净资产审计报告、还是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和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二者都行还是缺一不可?在这次改革改制工作中会涉及股权转让,如学校资产转至资产经营公司,企业板块整合所引起的内部转让、改制中引进的外部出资人,以及改制中根据需要需定向确定受让人等问题,是否可以不通过产权交易来完成?又该如何操作?
答: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要求来看,划转基准日审计报告或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二者都行。“校办企业规范化建设工作”要求的不仅是产权无偿划转,如果现有企业的潜亏、不良资产等问题没有解决,就将其产权无偿划转至资产公司,将会造成资产公司先天缺陷。所以在“校办企业规范化建设”工作中,无偿划转的前提是要提供划转基准日的清产核资结果,将原有校办企业存在的问题彻底解决掉,才能真正设立起高校与企业之间的“防火墙”。
如果企业没有任何潜亏挂账和不良资产等因素,审计报告中对企业净资产的认定可以作为划转的依据,可以代替清产核资结果。
如果企业有潜亏挂账和不良资产因素,若在产权划转前处理掉,就必须作清产核资,一般的审计报告是不能代替的。因为只有在清产核资的工作中才会对不良资产收集证据,进行不良资产和潜亏挂账的认定,在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核销处理,从账面上核减不良资产。
高校经营性资产在改制中的产权转让行为,可随改制总体方案一同报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让行为较多或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步报批。
高校经营性资产在改制中的产权转让标的,必须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高校资产公司设立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研究、审议控股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其他参股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合法合规进行。具体实施细则,包括是否需由主管部门指定的产权交易专门机构进行公示,将由教育部制定。
问:校企改制工作中为什么要进行清产核资?
答: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1号令),清产核资的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校办企业改制的任务之一是成立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承担校办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校企改制工作中清产核资的意义主要是:
(一)摸清校办企业家底,明确以学校名义对外投资企业的户数及经营情况;
(二)全面清理资产,确认校办企业中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三)理顺学校对外投资关系,明确对外投资比例、内容,明确企业的产权归属;
(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核销不良资产,挤掉校办企业会计报表的“水份”;
(五)核定权益,为签订保值增值指标奠定基础,为新组建的资产经营公司确定实际投入资本的金额;
(六)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
问:哪些企业可以不进行清产核资?
答: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第十条 企业所属下列子企业可以不列入参加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直接以企业账面数作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一)子企业新成立不到1年的;
(二)子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
(三)子企业资产、财务状况良好,经财务审计确实不存在较大资产损失或者潜亏挂账的。
问:对于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及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该怎样进行?
答: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有关规定,除第十条(同上,省略)中列示的符合相关条件企业所属子企业可以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外,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原则上应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因此:
(一)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二)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也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三)对于企业参股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企业不应将该被投资企业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而应由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进行该笔长期投资的清理。
问:对于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将怎样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答: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也应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但对于因客观原因难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应向国资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国资监督部门批复同意后可以不作为单户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而上述企业的投资企业应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清理,并在限期内将清理后资产及财务状况报国资监督部门备案。
问:高校所属的三级、四级、五级等子企业是否需要进行清产核资?
答:只要是高校全资或控股的企业都要进行清产核资,不论企业的级次。
问:哪些资产损失可以用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作为损失申报的证据?
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第十三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下列损失及挂账,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一)企业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二)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长期投资损失;
(三)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的报废、毁损;
(四)企业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五)企业各项潜亏及挂账。
问: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是否单凭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就可以作为损失申报?
答: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也是需要证据的,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第十四条 在企业损失及挂账经济鉴证工作中,中介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合理的鉴证程序:
(一)督促和协助企业及时取得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二)在企业难以取得相关损失及挂账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内部证据;
(三)中介机构赴工作现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相关调查资料;
(四)根据收集的上述材料,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发生事实和可能结果进行鉴证;
(五)通过认真核对与分析计算,对企业相关损失及挂账的金额进行估算及确认;
(六)对收集的上述材料进行整理,形成经济鉴证材料;
(七)出具鉴证意见书。
第十六条 在企业损失及挂账经济鉴证工作中,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查阅企业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勘察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对企业故意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和相关损失及挂账证据的,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权对相关损失及挂账不予鉴证或者不发表鉴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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