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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联名提建议方案:异地高考不应要求社保年限
2012-10-10    中新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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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长条件建议

  对父母资格认定应当和随迁子女就学年限基本接轨,而不应显著高于随迁子女的就学年限要求。

  社保不应作为必要条件

  为了保证“异地高考”政策不被“高考移民”钻了空子,在国务院出台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出台办法,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建议书指出,对父母资格认定应当和随迁子女就学年限基本接轨,而不应显著高于随迁子女的就学年限要求。进城务工人员夫妇一方在流入地有常住证明的,其子女即应当被认定为“随迁子女”并允许在当地入学。常住证明包括工作证明(劳动合同附工资证明、单位出具证明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和居住证明(租房合同、房产证、暂住证、水电费收据等任何一项)。

  社保年限要求成为了很多随迁子女家长担忧的因素。建议书提出,社会保险证明不应独立作为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因为全民社保只是近年来才在全国逐步推行,各地社保普遍存在不能相互衔接的现象,京沪等地则长年不允许众多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参加社保。在这种情况下,将社保年限设定为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条件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要求提供社保证明的目的是体现进城务工人员对当地的贡献,那么纳税记录是更适当的证明;如果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体现进城务工人员长期在当地工作和居住的意向,那么可以要求他们在当地参加社保并提供证明,但不应要求参保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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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对务工人员分等级

  对于《意见》中提到的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调整等考虑,学者们认为仅适用于未来城市发展规划的制定,而不能适用于现有的随迁人口认定。各地制定的高考方案应当统一解决现已存在的随迁子女升学问题,而不能根据“城市功能定位”等极其模糊的标准将现有进城务工人员分为三六九等,否则必然在现有随迁子女当中人为制造新的歧视。只要进城务工人员符合工作年限和居住年限要求,就应当允许其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考试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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