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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第24届学术年会
选择字体:    检察日报 高斌 王得欣    发布时间:2010-01-06

科研院所成反腐新领域 涉案人员多为业务精英

  高学历高智商低“法商”

  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这12起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时发现,“何音现象”在科研院所人员职务犯罪中普遍存在,即智商高、业务精,但却表现出低“法商”,甚至是法盲。

  “何音这种类型的涉案人员属于贪心不足、蔑视法律型,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骗取单位公款,而还有一部分涉案人员属于浑然不觉型,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仍不知所以然。”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在我们办理的几起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大部分犯罪行为人挪用公款时认为仅仅是借用一下,终归是要还的,算不上犯罪,待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才后悔莫及。我们在办理李子明、靳欣受贿案时还发现,在图书采购过程中,涉案人员竟无一例外地认为将购书返还款用于发放员工福利是无可厚非的事情。”

  动用公款给领导办事,钱虽没落入自己腰包,但照样构成贪污罪。现实生活中的这一教训,给北京市某研究院原办公室主任兼行管处处长沈平文上了一堂法律课,令他终生难忘。

  “那些钱给领导的儿子交了择校费,我一分没贪,凭啥定我贪污罪?”2005年8月,沈平文因涉嫌贪污被海淀区检察院查办,到案后他大呼冤枉。1995年8月,沈平文的领导武某请沈平文帮助联系办理其子在北大附中上学事宜。沈平文很快将武某儿子入学事宜联系妥当,但需向学校交纳择校费。于是,沈平文私自决定从其管理的该院八里庄房管所公款中支出4万元为武某的儿子交纳择校费。

  “从表面看,4万元公款并没有被沈平文个人占有,但这仅仅是对公款的一种处置方式。”办案检察官郝长胜向记者解释说,“非法占有财物的归属,不仅包括将财物占为己有,还包括行为人将非法取得的财物转为第三人持有、交给集体、毁弃等处理方式。这些方式,都是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沈平文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后海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沈平文涉嫌贪污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涉案金额较少,且能够积极退回赃款,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加强经费管理完善用人机制

  海淀区检察院结合每一起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向发案单位提出了检察建议。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财务管理等作为一般性预防对策,同样是科研院所预防职务犯罪绕不开的重要一环。

  “以杜海益贪污案为例,杜海益转业后到某技术研究院工作。2006年底,他受单位委托给职工办理健身卡,跟某饭店健身中心签约、付款、折扣商定,全是他一人在操作,没有任何监管,他要想拿钱太容易了。”据办案检察官史锐介绍,“杜海益作案手段十分简单,虽然他刚到案时拒不供述,但是某饭店的财务对他的折扣都有相关记录,出账和入账的证据很清楚。当我们把起获的证据向他出示时,他后悔地落下了眼泪。”

  史锐认为,科研院所在注重员工业务技能的同时,不能忽视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除了一般性预防对策之外,针对科研院所职务犯罪的特点,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还指出,加强对科研课题组项目的管理,完善科研院所的用人机制,是科研院所防范职务犯罪的重要课题。

  “某些科研院所成立对外开展业务的下属部门,但是对其又没有监督,致使其管理失控。”张小兵介绍说,在何音案中,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对其下属部门的业务开展情况基本不掌握,直至案发前一直认为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身份认证产品与技术测评中心从未开展过业务工作。实际上中心测评业务的联系、洽谈,合同的签订、盖章审核、费用收取均由何音一人说了算。这就造成部门是否开展业务、如何开展业务、开展了哪些业务、如何收费、测试认证委托情况,没有人进行核实,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给何音支取科研经费据为己有创造了机会。张小兵指出:“科研院所应定期对课题组各研发项目进行核查,了解各项目立项、进展、经费情况,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科研院所在选人用人时,不能一味追求高学历。”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指出,“在选择人才时应更多考虑其道德水平及政治觉悟,同时加强对人员的管理考核;还应加大对高学历者的法制教育力度,帮助他们提高法律意识,用法律指导、约束其行为,做到知法、守法、懂法、用法,使他们自觉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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