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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可在就学就业上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二,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三,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四,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问: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答: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每学年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问: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如何计算?
答: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不论服役时间长短,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一次性给予补偿。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即按完成最终学历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问:补偿、代偿的经费如何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手中?
答: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剩余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问:高校毕业生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后,如果在正式入伍前找到工作了怎么办?
答:高校毕业生参加预征不影响其就业。参加预征的毕业生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后选择就业的,应及时告知预征所在地兵役机关,并将预征手续退回。
问:已经和工作单位签约,现在又想应征入伍,是否属违约?
答: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需要变更就业协议,不属于违约。依法参军服兵役,受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用人单位要依照《宪法》、《兵役法》等规定,支持本单位员工依法服兵役,并落实好他们退役后的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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